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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722.
传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举的二元合同责任体系已陷入解释不周的困境。给付障碍责任产生于合同有效至合同非根本违约阶段,其作为统合多种不履行情形的责任形态,不仅符合合同责任建构之机理,也可从实证法规定中得到支持,使合同责任更具有体系性与可解释性。给付障碍责任侧重对(可)履行利益的保护,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此责任中,当事人负有“合同预期/完全履行义务”,并可选择法定解除、法定终止和部分解除等方式摆脱合同束缚,损害赔偿范围可在违约赔偿范式的基础上结合“可履行利益”确定。给付障碍责任是隐藏于合同责任体系中的新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723.
我国应建立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以及给付行政模式相适应的行政给付行为理论。这就必须改变传统理论中将行政给付定位于行政救助和行政物质帮助的不正确做法,拓展行政给付行为范畴,增强政府的授益性。为此,应将行政给付行为界分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给付相关行为和行政给付效果行为。  相似文献   
724.
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是指政府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的行政活动,是相对于规制行政,即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由以达到行政目的而言的。虽然给付行政作为一法学范畴首创于德国,但是给付行政所包含的内容即政府提供社会福利,设置公共设施,清洁环境,医疗保险等,已经涉及且涵盖于现代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活动范围之内,成为了当然的事实。  相似文献   
725.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立于管理者的地位。然而,在给付国家背景下,公民应立于"权利主体"而非"被管理者"的地位对国家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在公民与国家间以"请求给付权利——给付义务"为内容的抽象法律关系具化为公民与特定给付主体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后,给付主体就不应仅为享有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同时亦应成为给付义务的承担者。在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给付义务主体应当是对医保基金运营具有独立权利能力的保险人。基于此,我国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从确立独立性、健全职能、强化能力等方面朝向保险人方向予以塑造。  相似文献   
726.
探讨给付行政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今日中国力图构建社会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学者们对该问题的探讨却都是零散的,缺乏历史性和体系性的考量。在对给付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源流进行探究之后,可以找到二者在理论演变中的联结点,即公民基本权利,从而从根源上明确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必然性。而对于其适用的范围,则宜采用"重要性理论"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727.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728.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吉林省社会保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对策,确保社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729.
《法制与经济》2005,(2):62-62
编辑同志: 我女儿于1991年11月与某厂订立劳动合同,同年参加社会保险。1999年10月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女儿失业在家。失业后,我女儿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情绪低落一度想寻短见,为此曾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近万元。时至今日,女儿只能呆在家中,靠服药控制病情,她年仅30岁,短  相似文献   
730.
给付不能在德国债法中的演进及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德国研究》2004,19(3):20-25
2002年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旧<德国民法典>中给付不能的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付不能这个概念从<德国民法典>中消失.本文在总结归纳旧法给付不能的基本内容及其存在的缺陷基础上,分析评判了现行德国债法中给付不能的基本类型和法律后果.最后将德国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制度进行了初步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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