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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742.
邵燕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2(1):99-100
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请求权为主要目的,该请求权的内容以财产或金钱的给付为主,并逐步扩宽到信息行为、对生存的照顾和基础设施的给付、因公法合同而提起的诉求等等.它不同于履行判决,后者以支持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互排斥、相互补充的特点.一般给付判决尚未被法律规范所承认,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一种缺失. 相似文献
743.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 现状及其原因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仅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效力的特殊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优点,因而在诉讼实践中理应得到广泛的利用。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微乎其微,远没有发挥出督促程序所应具有的解纷功能。这一点从历年来的《中国法律年鉴》所列的统计数字中可以得到说明。例如,根… 相似文献
744.
2008年7月23日.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为首的一行人冒着36℃的酷暑.带着一路风尘赶到了四川省重灾区北川县的一个活动板房内.在这里将要为在5·12地震中因公殉职的4位公证人员举行公证人员健康险赔偿金给付仪式.参加本次仪式的主要领导有: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福家、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左燕芹、中国公证协会副秘书长梁红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陆士敏、四川省司法厅副巡视员李宏江、四川省司法厅公管处处长岳忠文、四川省公证协会秘书长曾平、绵阳市副市长胡钢、绵阳市司法局局长刘伟、绵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李京平、北川县司法局局长汤宗良.仪式由王福家副会长主持,段正坤会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左燕芹副会长向死难者家属发放了公证人员健康险赔偿金. 相似文献
745.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746.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747.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48.
一、背景
(一)关于欠条及诉讼时效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欠条,并非因借贷款关系而形成的欠条.而是指记载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欠条。此类欠条,实践中颇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股权转让款欠条、商标许可使用费欠条等,其共性即为在欠条之外具有其他交易的基础关系。此类欠条在实践中的一般表述为“兹欠XX(债权人)XX款(欠款性质)XX元。XX年X月X日(出具欠条的时间)”。就此表述,均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当事人就还款期限的理解容易产生争议,而实践中最为突出的则表现为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49.
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750.
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对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