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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由于一些客观情况的意外出现,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研究这些客观情况的法律后果十分重要。本文认为,违反合同免责条件成就的前提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民法上的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存在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以及并非一方的过失所引起等方面。不可抗力的范围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42.
朱艳霞 《法制与社会》2010,(2):82-83,86
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的免责事由有因意外因素造戍的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本文认为我国的绝大部分学校属于公益性法人,必要的教育经费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法律应将学生受到的损失分散给多数社会成员承担,使得从事危险活动的学校可以避免因对学生的损害赔偿而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同时将风险分散使得对学生的赔偿来源有保证,从而更好的体现侵权法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143.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附加险。  相似文献   
144.
《工友》2009,(7):1-1
湖北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农民工王荣高,因赴山西打工致伤,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他想到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便找出投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答复:“煤老板已经赔给你了,这属于免责范围。”这位农民工一头雾水:这意外伤害险不是白投了?  相似文献   
145.
清远 《党课》2007,(2):87-89
案例:孙涛和张丽是同事,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一天下班后,天下起了大雨。张丽因没有带雨伞,便想搭孙涛的车回家。孙涛碍于面子,不好不答应。可他知道自己开车的技术还不熟练,怕万一出什么意外不好向张丽交代,便开玩笑般地与张丽签订了一份搭车免责协议:“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责任由张丽自负,孙涛不承担责任。”事有凑巧,回家路上,孙涛果真因违章行驶撞上了前面的车,致使张丽受伤,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后,张丽要求孙涛赔偿全部医药费。孙涛拿出当初签订的免责协议,坚决拒绝了张丽的索赔。无奈之下,张丽一纸诉状将孙涛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146.
廖建梅  杨斐 《政法学刊》2005,22(5):52-54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7.
《现代法学》2017,(3):66-76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产品与便捷售后服务的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获取,有利于促进品牌间竞争,但也可能被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用于经销渠道控制。由于存在着产品出售方和售后服务实际提供方的分离,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不易解决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条款争议。生产者以消费者所购产品乃跨区销售、跨区购买为由拒绝提供全国联保,是对消费者施加的不合理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关不合理条件的不同制度设计,全国联保免责案件的诉由选择与法律适用应当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48.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实施过度医疗的责任以及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更为明确和系统的规定,这在医疗损害赔偿立法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9.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50.
共同危险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数人实施了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真正加害人又不能判明时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制度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确立合理的免责事由规则,对于兼顾“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免责事由是共同危险行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学说,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否定说。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比较分析,进而认为肯定说才是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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