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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适航义务作为一种合同义务,其性质与一般合同义务有所不同。后者是任意性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排除或变更,法律不予干预;而前者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变更,它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负担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另一个是管货义务)。这一特征使得适航义务逐渐脱离了一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带有强行法的色彩。因此,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就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482.
白璐 《法律适用》2014,(3):105-109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最后,在上述发现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几个建议,供立法和司法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483.
【案情背景】被保险人泡温泉时猝死,其家属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且提供了被保险人生前的全部病史,证明其不存在潜在疾病。保险公司却以猝死死因为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赔付。然而根据医学解释,猝死既可能因为疾病,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并不能予以证明。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双方责任?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相似文献   
484.
刘冰 《法商研究》2022,(5):88-101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调整个人债务关系法律制度不均衡的现象越来越凸显,社会债务体系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需求强烈。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突然嵌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其他法律衔接存在一定的障碍,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重新开始”。面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系统性需求和嵌入障碍,很难针对某一个问题做过多的回应,须采取系统性思维,以信用三维理论为法理基础,从诚信、合规与践约3个维度强化债务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信用资本的恢复能力。在此理论指导下,构建以债务人“诚实而不幸”为破产免责实施前提、以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为破产免责实施保障、以确保债务人“重新开始”为实施目标的总体框架。明确总体框架后,可以采取三维路径,在系统性思维下构建破产免责的具体规则,在整体性思维下构建复权制度,在协同性思维下建设债信文化。  相似文献   
485.
《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范围、销售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瑕疵免责的理解等。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者的观点认为:消费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涵盖非职业打假人;明知应包括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采事实自证原则,由消费者承担标示瑕疵的证明责任;标示瑕疵免责应限于不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瑕疵。  相似文献   
486.
作为一种例外但必要的责任豁免机制,现行容错免责的实践操作逐渐偏离了制度创设的初衷,且呈现出明显的异化倾向,诸如突破程序法定原则、难以有效防范权力寻租以及无法平等保护容错免责权。从法学角度看,容错免责宽泛化和常态化的成因在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在应然层面,容错免责具有促进改革创新、保护执法者能动性与矫治问责偏差情形等三重法治功能。为推动容错免责机制建构与运行朝着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应科学厘定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限度。在事项要素上,主要适用于创新性工作;在对象要素上,仅限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主观要素上,仅限于无意过失且善意履职;在结果要素上,仅限于靶定产生的危害结果比较轻微。只有同时运用事项、对象、主观和结果这四个要素来进行识别,才能具体判断执法者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可免责性。  相似文献   
487.
488.
作为尽职免责改革提出的制度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虽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就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而言,责任认定的客观化趋势已使行政执法责任制陷入宽严失据的困境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尽职免责改革被赋予履职保障与行为指导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在解决早期免责机制探索合法性缺失的基础上,通过在执法责任认定中纳入以有责性判定为目标的免责机制,将对那些超出其认识能力范围和行为能力范围的情形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其履职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以明确的履职标准为依托,在打破违法概念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内部行政法内生于行政系统的优势,为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提供行为指导。以保障与指导为功能构造的尽职免责改革,既契合了促进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改革初衷,也是与国家监察体制深刻变革相适应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489.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相似文献   
490.
戴昕 《法学家》2023,(2):31-46+192
安全港规则是权威机关在原则性的行为限制和追责规范之下,以相对具体的规则形式,为社会行为主体设立范围有限、适用有条件的合规路径的一种法律技术。适当运用安全港规则,有助于法律在坚持一般安全要求的同时,为行为主体提供必要的免责预期和行为改善激励。但安全港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也可能会出现偏差。为此,需要强调公开透明、条件合理、动态调整和放权监督等优化设计原则。在数据交易等新技术规制领域,安全港规则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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