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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
算法与平台经济的融合引发算法共谋类新问题。算法具有高效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算法共谋加大了反垄断法适用的难度。加之算法的介入对传统反垄断理论有所突破,削弱市场集中度要求、降低沟通协调成本、加强共谋稳定性,促进价格共谋更易形成的同时也扩大价格共谋发生的领域。信使类共谋和轴幅类共谋为代表的明示共谋仍可适用垄断协议制度予以规制,预测类共谋和自主类共谋为代表的默示共谋鉴于意思联络认定的障碍,可考虑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372.
城市规划是对现有资源的综合部署和合理分配,其目的是为了让资源最大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从城市规划管理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规划执法等。从城市规划管理对象上看,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城市建筑(构)物管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分布直接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以及生活质量。FCM算法是一种基于划分的模糊聚类算法。将该算法应用于城市规划中,以长沙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点分布图为例,应用FCM算法生成聚类结果图。最后对聚类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分析表明FCM算法在城市规则中是一个切实有效的工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73.
374.
375.
技术飞跃与治理提升之间的关联通常被假定,也早已被吸纳进“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政策实践,但法律的习惯性滞后带来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公共治理领域的自动化应用经历了从基于数据库编码的计算机自动化到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自动化再到基于神经网络的超级自动化的逐步跃迁,从早先自下而上专业人士的“辅助/参考”和个别部门的“部署/应用”嬗变为自上而下的社会化“嵌入/集成”,公权力、私权力及私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换。相应地,国际通行、日益趋同的个人隐私保护(事前同意)、算法可解释性(事中监测)和完整履责链条(事后追责)的监管范式也应依照宏观技术共治、中观价值位阶和微观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规制路径进行体系化重构。 相似文献
376.
377.
378.
379.
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80.
数字技术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革命性变化,这一变化以数字技术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数据化的监视为基点。借用福柯"监视产生权力"的观点来分析这一变化过程,可以发现数字技术使得"监视社会"演进为"数字监视社会",即日常生活被数字技术实时全面监控,并被困于算法权力所主导的"硅笼"之中,个体被迫臣服于以技术理性为基础的算法自动化决策,从而失去自我选择和决策的能力。"数字监视社会"造成了隐私透明化、权力两级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后果。要消解"数字监视社会"的"硅笼",需要不断完善数据法律法规,同时重建个人主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