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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随着数字新闻的算法转向,基于算法的个性化、精准化推送成为新闻分发的主流形式。算法推送新闻提高了传播效率,提升了用户服务体验,也在新闻分发渠道建构了新的权力秩序。在这种新的权力格局下,信息茧房、回声室效应、把关人缺失等负外部性问题被放大,并衍变为严重的公共问题。对此,我们应综合运用技术、法律、伦理等举措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422.
为了消除监控视频中运动模糊车牌图像的频谱图中间十字形亮纹对模糊参数测量的干扰,首先对运动模糊车牌图像的频谱图进行直方图均衡化,基于Radon空间变换检测出模糊角度θ,然后对频谱图反向旋转θ后按列相加求和后得出模糊长度.分别选用四张不同像素值占比的运动模糊车牌图像对其模糊参数进行精确估计和盲估计,并基于Lucy-Rich...  相似文献   
423.
在数字化发展阶段,荷兰通过组建关键信息数据总库和制定以人为本可信任的人工智能算法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框架和数据保护框架,为引入风险路径创造了条件。在数字化成熟阶段,SyRI案不仅是风险路径的首次实际适用,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复杂算法中,风险分析在分类手段、受力对象和推导逻辑上的颠覆性改变及其诱发的路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荷兰经验,并结合自身制度优势,通过使用更开阔的系统视角和更包容的协同工具,来应对风险路径从预防走向侵入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424.
网络社会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意识形态的生产方式与传播机制,网络意识形态的感性化传播已经成为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议题、算法与编码的资本驱动,媒介、网民与社会的主体互动,技术、文化与权力的现实运动,凸显了网络意识形态感性化传播机制的重大变化。网络意识形态的感性化传播通过"质询、赋权、资本运行"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价值体系和权力结构,并日益成为关乎社会治理的重大现实问题。鉴于此,优化议题设置模式、完善网络制度建设、构建媒介素养教育、拓展文化传播渠道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425.
426.
郑婕 《法制博览》2024,(10):133-135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利于经济的持续提升,利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人工智能深入到各个领域,在离不开人工智能的同时,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涉及生活各个方面,难以忽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法律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和规制措施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法律对人工智能侵权现状可行的监管与规制思路,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  相似文献   
427.
武晓潇 《法制博览》2022,(5):160-162
人工智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变得炙手可热.国内在顶层设计上给予了人工智能极大的支持,实践领域也积极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尽管如此,在承认人工智能法律应用上仍然存在重重障碍.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上,立法者还不具备数据思维,自动化执法可能导致程序正义受损,而且由于智能裁判的特点,法官的接受意愿并不高.此外,人工智...  相似文献   
428.
算法权力在劳动领域的异化,侵害了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实践与理论研究多将重心置于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中,较少考虑事后救济。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平等关系、算法技术专业性给算法监管带来的阻碍、算法权力异化下劳动者的假性自愿等困境,现阶段难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真正规制劳动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本文建议以完善劳动者的救济路径为导向,将对劳动者的救济落实到位,使劳动者可以救济、能够救济、愿意救济,从而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  相似文献   
429.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430.
算法认知偏差不仅扭曲事实,还影响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质效。法学文献中的“算法”常用于指代影响权益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同于传统编程,机器学习算法是通过向数据学习以形成模型。数据、算力、AI框架、模型框架、人为干预等因素深刻影响算法作用的发挥。算法并不是对利益得失的精巧算计。大部分算法也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属性。算法是人工智能体系中相对透明和确定的因素。“算法黑箱”并非人为“黑幕”,而是因基本原理所限导致的验证性和解释性的不足。滥用算法概念会导致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失焦、失据、失鹄、失度。数据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是人工智能规制的恰当立法形态。过度强调算法不仅造成权利、产业和科技目标难以调和,还可能导致过度监管。算法只有在以人的责任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系统中才能得到稳妥规制。我国未来应该制定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业已开展的算法治理不宜过度冒进,宜审慎处理好当前与未来、名义与实质、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在准确的算法认知指导下,算法备案和公示的问题能够得到良好解释和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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