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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孕育着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新型组织关系,当下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开始取代自然智能获得实体的控制权,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建构的自治组织排斥传统中心化组织机构.该类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即算法法人.此乃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能够构筑我国制度优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方便国家监管,助推美好生活;域外法治实践亦可为镜鉴.算法法人的技术特性决定其构成要素分殊,除特定算法技术要素,应根据算法运行模式、特点及目的 事业实现方式等,具体判定成员、财产是否系构成要素.算法法人无需传统法人组织机构,但尚需人类协助,有必要依其类型设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术管理人,分别负责算法法人的对外事务、内部管理及技术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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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6):131-144
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是使用形式化、量化或精算方法来预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循证实践为思想基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为目的,并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支撑。从实践来看,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的预测正确率只达到中等程度,且并未超越司法人员的预测正确率。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多重风险,如固化司法实践中既存的偏见歧视以及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等。为保障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有效适用,一方面应建构科学且公正的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应确保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建构和实施过程中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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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中,"算法黑箱""算法歧视"和"算法茧房"等非正义现象引发了算法规制的需要.但算法商业秘密的存在使算法处于"黑箱"之中,成为算法正义实现的障碍.面对算法商业秘密与算法正义的张力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考量: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平衡;算法知情同意权、算法解释权和算法拒绝权等私权制约;算法正当程序.由于对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考量主要局限于维系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无法实现对算法商业秘密的有效制约.算法私权中基于一般道德和法理的算法拒绝权能够成为制衡算法商业秘密的强理由,同时,算法正义需要建构一种基于过程的,而不是仅基于结果的正当程序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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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算法研究中,"算法权力"这一概念还存在着一些争论.算法是不是一种权力?如果是,算法为什么是一种权力?这既是认识上的问题,也是现实中的问题.学界基于本体论视角和系统视角分别产生了"算法不是权力"和"算法是权力"这两种在形式上对立的观点.理论上,从支配力视角出发可以证成算法权力,支配力是权力的核心要素,那么拥有支配力的算法是权力;实际上,算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性,它以技术集合的支撑、私人资本的嵌入与公权力的嵌入为基础,生成了算法权力.算法权力生成基础的糅合将产生多种算法权力形式,主要包括算法操纵、算法合格权威以及算法合法权威等算法权力形式.正确认识算法权力及其形式对于全面理解算法、应用把握算法以及治理算法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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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际旅行证件的技术规范要求,从对称密码算法、非对称密码算法、摘要算法和密钥交换协议四方面对国密算法与国际通用密码算法在功能和安全性方面进行了对比,证明了国密算法应用于国际旅行证件的可行性,并指出采用国密算法实现国际旅行证件时,需要重点考虑证件签发的国际互用性、证件查验的国际互用性和向下兼容性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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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内置性编码凝视、支撑算法运行的训练数据之偏差以及算法黑箱带来的程序透明度缺失是导致算法歧视的技术性原因,进而引致权利失衡,使权利成为缺损状态.为保障权利行使,本文认为应当确立算法公平理念,并明晰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技术环节,建立以权利失衡的矫正为中心的法律规制模式作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并从明确筛选训练数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