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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违宪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学者们普遍认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都视为违宪主体。作者通过考察“宪法的起源”、“宪法的功能”、“宪法规范的特征”和“权力与权利的归责原则”,得出了只有公权力主体才是违宪主体,私权利主体不是违宪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532.
关于行政诉讼困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余年,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等无疑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行政审判工作仍障碍重重,与立法之初所预测的局面相差较远。为此,应扩大受案范围,确立公权力诉讼,建立有限的调解制度,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建构判例制度,以期使我国行政沂讼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533.
自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连续七次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官方对此的回应从"条件尚不成熟,推行存在困难",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适时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到"着手起草建议稿,结合实际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这表明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趋向为分阶段分步骤地渐次推进。鉴于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不宜过于缓慢,加快这一制度的构建,则不仅需要国家在立法、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大力推进,还需要作为申报主体的官员明确自身的角色位置,成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推动者"而非"阻挠者"。同时,广大社会公众要摆脱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增强现代公民意识,用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来促成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确立。 相似文献
534.
正当法律程序:扼制腐败的屏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相似文献
535.
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行政法源于传统行政法,但又不同于传统行政法,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在传统行政法基础上发生了重大变革和演进的现代行政法。新行政法的新体现在其调整范围的新、调整方式和手段的新以及法源形式的新。新行政法形成和发展源于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世界潮流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导致的经济、政治体制和法制模式的重大变革,宪政、人权、法治理念在整个国民意识中的生长和逐步普及,以及我国公法学者与法律实务界的合作与互动。目前,新行政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都还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发展趋势如何,有待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536.
这是一宗涉及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案例,是政府部门行政权利违法干预企业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2002年至2005年在首都北京发生了几起举世瞩目,彼此关联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其中以嘉利来案最为瞩目。回看整个案件,本案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北京市商务局依北京二商集团以香港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申请为由在香港嘉利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627号批复”,违法变更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该批复。这很难不令人怀疑某些政府部门和某些企业的… 相似文献
537.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其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应当是“从事公职”,即具有管理性和服务性,这一对象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使公权力,其外延大于“从事公务”。企业中从事管理或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应当为监察对象。企业单位没有被《监察法》归入监察对象的范围,但在监察范围全覆盖的目标下,也应当被纳入监察对象。刑事合规具有防范企业腐败的功能,通过将企业合规作为定罪或量刑根据,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企业反腐合规管理,可形成与监察法、刑法衔接相协调的企业腐败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538.
539.
540.
洪更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1):38-43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行使诉权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环节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也各异,但在体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害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