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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152.
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需要使信托法的基本问题在本法系民法框架中得以清晰阐释。信托设立制度是信托规范得以适用的基础制度,但在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法律行为理论的检视之下,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却存在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理论阐释力不足等诸多弊病。表现在:《信托法》错认本属法律关系的信托为法律行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构造不明,以及信托公示效力的误读等。信托设立制度需要在消弭以上诸种缺陷的基础上加以重塑。 相似文献
153.
按照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内新出发〔2021〕1号)要求,实践杂志社对2020年度持有新闻记者证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现将拟通过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54.
155.
我国小商人融资余额不足,融资比例失衡,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困境.成因在于融资方与小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过高交易成本,现有措施均未能有效地降低该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大小商人统一登记制度,既对大商人规制不足,又不符合小商人的经营特点,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示渠道.从比较法的经验和交易成本分析的角度来看,应该为小商人建立独立的信息公示制度.小商人信息公示具有去中心化、分层级和技术可靠三个特点,未来可以从现有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获取初始信息,建立分行业、分地区且互联互通的可靠技术平台,落实小商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与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审核、保存等义务,并强化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构独立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56.
157.
王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1):101-103
对于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有助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一个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至少应具备基本的原则、全面的制度及应变的机能。 相似文献
158.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9.
160.
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