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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22.
《民法典》虽对意定监护适用群体进行了扩大,从最初的老年人扩大至成年人,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并未被普遍运用。立法层面,法律不够完善,缺少具体可操作实施的法律法规,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应加强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职能作用。本文主要从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协议订立的整个过程,起草、订立协议、监督履行、进行登记公示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使我国意定监护落到实践,也能够对公证实务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23.
常鹏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5-16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相似文献
24.
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等诸多限制,为广大正在或准备创业的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有利平台,便于发挥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带来基于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而造成的困难。笔者认为应加快完善信用公示与信息披露等配套机制来辅助新公司法的实施,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5.
某地产公司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200000元,后买方以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为由不愿与卖方订立正式合同,卖方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签订正式合同,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该公司收取的20000元定金返还给买方。 相似文献
26.
郭云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4):63-66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8.
29.
薛子昂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64-69
《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当用二分的眼光看待该问题,其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出卖人的权益。通过体系解释,该款作为赋予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有增加催告条款与合理期限条款来限制解除权使用的必要性。最后,出卖人的解除权具有其独立的地位,结合《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可以完善《民法典合同篇》的法定解除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