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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33.
234.
23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已经成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中适用最多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民事立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之中.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的构成标准将直接影响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的状态.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从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公示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逐一论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诸要件. 相似文献
236.
237.
以可占有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占有公示乃物权之物的自然属性,登记系占有公示的替代方式。物权公示公信是法律对作为自然属性的物的公示予以规制的结果。以有权处分为前提的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公示是物权支配权的内在要求,亦是受让人的物权支配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基础,具有绝对的公信力;以"假"当"真"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则是"指导"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变动的理论根据,在该情形下同样存在物权变动公示。由此,该两种物权公示及其公信力居于不同层次,呈现出了明显的结构性特征。结合占有或登记的公示方式,占有公示的对象或内容是所有权,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占有;登记公示的对象或内容当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虽然物权公示公信指向的对象及其法律意义有别,但在产权保护及其经济效率上具有了一致性。 相似文献
238.
物权公示是物权状况的外部表现。作为法律制度的产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状况设立,也可基于某种人为手段设立。占有与登记是两种基本方法。虽然占有本质上也是一种控制,但是作为独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对无形财产所进行的管理与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会公共信任基础为前提,是介于登记与占有之间的一种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样能对权利客体本身进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记制度那样离权利本身那么远,而是能够对权利本身做实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扩展适用于占有动产的人对其动产支配的某种程度的转移。建议我国未来也建立独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239.
郑昆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31-35
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40.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