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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62.
763.
【裁判要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存在转化认定问题。对于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或者首要分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准确界定罪责。 相似文献
764.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765.
论我国共犯本质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旸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4)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成立的理性基础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而不是行为的共同性。但是,实践已经证明,既有的共犯成立范围理论并不能有力的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行为共同理论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传统理论上共犯形态认定的问题,而且也可以为复杂情况下共犯规则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66.
767.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768.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有组织犯罪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其态势已经构成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基层政权的重大威胁,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隐忧。因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态势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略,对于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和对社会肌体的腐蚀具有重大意义。对该问题的研究,应综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乃至法哲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兼顾学理与实践,以期提出积极、有效、符合实际的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769.
共同犯罪的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在认定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以为必须将它从犯罪的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才能满足共同犯罪成立中止在主客观上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在具体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区分具有直观性,更便于对不同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的认定.鉴于犯罪过程具有阶段性,在不同阶段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故结合共同犯罪的不同类型与不同阶段可能有利于全面论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770.
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