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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对于是否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出现了存废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兼职律师制度不仅是以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今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而不是废除了之。一、我国兼职律师制度的由来与现状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大学法学教师被指定担任辩护人的现象,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兼职律师制度则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 相似文献
222.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有10.3万多人,兼职律师6000多人。若加上律师辅助人员,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已有14万人。在律师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我们也更加重视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律师行业本身就应当是一个高素质行业,但由于我国在初始阶段入门起点较低(我们认为,即便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司法统一考试,也不能讲我国律师行业的入门门槛就足够高了),加之律师继续教育体系不甚成熟,致使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仍未达到理想水平,同那些律师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更… 相似文献
223.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与西方代议制相比,人大制度有其独特个性和优势,在我国有适合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健全,有待发展和改善。其中,人大代表兼职化问题尤为突出。为此,在充分认识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代议制议员专职制优势,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的有益探索,不断丰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践行人民民主专政。 相似文献
224.
大学生作为日渐增长的特殊的兼职群体,因社会经验不足、就业指导滞后,对相关维权法律知识缺乏而常常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社会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管理混乱也使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大学生应提升自身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诉讼维权;教育、劳动等部门应设立非营利性机构为大学生提供正规的兼职信息和引导;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兼职行为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畴,以保障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25.
在我国,民意一直是司法裁判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无论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官(兼职法官,主业是行政官,俗称父母官)通过"衡情度理"来断案,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1〕还是延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大众化司法",民意都曾经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存在。 相似文献
226.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一系列要求. 相似文献
227.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但针对学生兼职的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通过明确大学生劳动法主体特征,构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体系,发挥校方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指导和保护作用,有效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28.
@@ 既然个人意志自由已经成为普遍的信念,而在一个正常疆域与人口规模的国家,人民集会客观上已无可能,代表制民主便成了惟一合法的替代性制度.所谓代表,不仅指日常立法机关,而且--应该说首先--指向制宪权的委托行使.如何超越卢梭关于主权不能转让、公意不能被代表的绝对禁令呢?西耶斯(1748-1836)在<第三等级是什么?>[1]中提供了最契合卢梭精神的论证,尽管他只字未提卢梭的名姓.作为一本政论手册,<第三等级是什么?>不适合进行复杂、详细的理论阐述,但是西耶斯以简约的言辞道出了代表制民主的基本原理.本文以卢梭的人民制宪权理论为前提,继而探析代表如何进入政治过程、如何改造(扭曲)了卢梭的纯粹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结构.本文以<第三等级是什么?>第五章的论述为知识依托,阐释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代表制民主的生成原理及代表制下的人民制宪权理论.本文重点论证了在代表制民主下宪法和制宪权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宪法不可或缺,制宪权为何天马行空,不可驯服. 相似文献
229.
230.
《岭南学刊》2016,(6)
身份代表制是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体现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逻辑。身份代表制不仅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实践取向。为了实现身份代表制,一方面在选举的组织工作当中,注重对代表结构的设定和安排,另一方面在选举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力保结构安排的实现。身份代表制存在着身份代表的断裂、多重身份的冲突、身份认同的危机、代表身份的从属性、身份结构的冲突以及身份代表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人大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人大制度空间的实现。在短期内身份代表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完善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以及实行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等。这些举措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身份代表制的缺陷,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人大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