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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54-58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72.
刘建明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0,(8):9-9
宋人魏泰的《东轩笔录》记载:宋朝航运和船场皆官办,有人钻管理上的漏洞,损公肥私,如造船用钉,官船多虚报。因为这里有一个“空子”,钉子钉在船体里,既不能称重量,也难以点数目,所以历来都听任工匠虚报多领。后来许元出任发运判官(负责水运工作的官吏),决心除此积弊。一天,他来到造船工场,下令拖出一条新船,当众放火烧毁。烧完之后,把钉子收集起来过秤。结果,钉子的重量只是申报用钉量的十分之一。从此,这个真实的用钉量被作为定额标准,而用钉量多报的问题就此绝迹。 相似文献
173.
西江明珠,贵在有港。南国内河大港之志翻滚在每个贵港人的热血中。贵港这座西江黄金水道上的千年古埠,弄潮于现代经济改革大浪,正迸射出无穷力量,激情上演着崛起的传奇,向世界展示着开放、成熟的大港雄姿和风范。2010年贵港港完成货物吞吐量3800万吨,是1996年375万吨的10.13倍,跻身全国内河主要港口十强和华南地区内河第一大港。 相似文献
174.
第十九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于2010年11月24-26在北海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作了重要讲话,结合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海事审判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指示意见.第一,要清醒认识海事审判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第二,要重视发挥海事审判对区域经济建设的司法保... 相似文献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8):63-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76.
王志伟 《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11,(2)
从水运会志愿者工作实际出发,探讨对大型赛会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从而进一步深化对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工作的研究,对举办各种大型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志愿服务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5):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8.
长江江苏段江面宽阔,水流平缓,航行条件优越,是长江干线运输最繁忙的流域。江苏沿江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城市密集,外资进入集中,开发区密集,制造业聚集,开放效益明显。长江江苏段水运的发展推动了沿江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了,又相应地带动了水运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本文从长江江苏段水域的水运价值及发展潜力入手,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其对江苏省沿江、江苏省以及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9.
内河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虽然应当适用于海上或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船舶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内河船舶的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故登记为内河船舶的船舶在不是沿海内河中航行时发生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西江是内河,亦非沿海内河,故在西江及其支流上航行的船舶及其船载货物发生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此义务者,所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得加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理赔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准,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理赔。禁止任何人利用保险牟取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6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