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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2020年,团江西省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汛救灾、脱贫攻坚等重大主题,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内容供给,着力深化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的引领力、渗透力、影响力。 相似文献
17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4):29-36
2021年2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173.
174.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175.
<正>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罪数形态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牵连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罪数形态其他内容的区别界限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等。我国刑法中无牵连犯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理论却占有一席之地。近来,有学者建议在我国修改刑法时增设牵连犯之规定,有的则认为不必发展牵连犯理论,有的甚至主张废止牵连犯提法。事实上,牵连犯理论现正面临种种挑战.笔者拟作如下分析,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176.
杨楠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5):123-132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177.
吴尚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44-47
法律对身份的规定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显性身份)、事实间接限定(隐性身份)。在认定隐性身份时要结合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理论。通说认为强奸罪、抗税罪属于身份犯,女性、非纳税人不能成立强奸罪的、抗税罪实行犯。这种观点理论上站不住脚,用于指导司法实践会造成严重错误。少数学者认为两罪不是身份犯,但论证却不够精细,也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 相似文献
178.
卢佩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4):42-50
现有共同诉讼的制度逻辑在于,诉讼程序的“分与合”必须在起诉之时选定,选定之后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始终。但上述逻辑在实务运行中的悖论在于,法院在起诉阶段往往无法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即对多数人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类型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多数人侵权案件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传统共同诉讼类型中“分与合”的抉择放置入诉讼的动态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将整个诉讼流程划分为起诉阶段、法律适用之大小前提的找寻阶段以及司法结论的导出三个阶段,逐项分析每个阶段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利益诉求流动对比,力求建立一套与诉讼进程相结合的准共同诉讼动态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79.
孙运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1):19-34
在因果流程中,如果实行行为能够被评价为危险现实化了,就能够肯定事实性因果关系和结果归责。危险的现实化包括直接实现型与间接实现型。前者包括不受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与受到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后者是指实行行为的危险以介入因素为媒介而得以现实化,包括介入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行为。若能够评价为介入因素是实行行为所诱发的,实行行为内含引发介入因素的危险,且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危险最终在危害结果中现实化了。通过对危险现实化判断的类型化,建立刑法结果归责的判断模型,是将外来理论学说在我国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80.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