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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52.
黄群 《中国公证》2005,(9):12-14
物权立法引入公证制度,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为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认同和接受,这与公证的本质属性相契合,充分体现了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内在需求,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53.
物权法旨在明确物的归属,在流转中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物权立法必当审慎为之,尊重和适应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需求,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法律途径,形成以物权为核心、稳固物权、维护物权的理想的维权屏障.笔者以为,适应现代物权制度需要的理想的、良性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54.
论人体器官权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体器官权是医学进步催生的无法跻身于传统人格权体系的新型权利,是对物权法的新发展。人体器官是承载人格利益的可移植再用的特殊的物,权利人对依法摘取的自身器官享有所有权,但不得为器官交易行为。《物权法》应当不断提升其自治品质,积极应对人体器官物化的现实趋势,审慎创设人体器官权制度。  相似文献   
55.
村民自治的空壳化根源分析和思路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自试行至今已经近20年,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推进相伴随的却是“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我们看到,这一制度预期的目标确实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不仅可能遇到无法实现的矛盾,而且其自身的成长空间也愈来愈小。村民自治有自治形式而无自治内容,沦为空壳化的趋向须得到高度关注。而村委会组织的准行政化角色、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缺陷、村委会职能与村民自治功能的有限性、农民流动等因素导致的乡村社会发展的空心化这一宏观社会背景是造成空壳化的四条主要原因。但在当前的中国只能实现这一制度,因此必须实现思路的转变,由政治维权转向组织农民,相应以能否促进农民生产生活的改善和新农村的建设作为村民自治形式的标准,创新村民自治的形式。  相似文献   
56.
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医疗服务体制,以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与公平性,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医疗服务属于准公共品的性质来看,政府或市场都不可能独揽医疗的资源配置权,比较好的方式应当是市场和政府的合作,即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政府以参与者的身份采用亲和市场的手段进行干预管理,在积极弥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政府失灵。  相似文献   
57.
新加坡公务员培训模式及对我国市级干部培训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潘福能 《唯实》2003,(7):55-57
新加坡为提高公务员素质 ,十分强调公务员培训的效果。对此 ,在培训体制、机构设置和培训方式方法上都作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地市级干部培训应该吸取新加坡的经验 ,在干部培训考核、培训机构改革的方向、增强办校特色和竞争力上都要有所创新。  相似文献   
58.
军警擒拿术的用力、策略战术和要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擒拿术不论在我国的军警,还是在外国的特种部队中,仍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徒手训练科目。在训练和实战中常出现擒不住、拿不稳,而无法及时制服对方的情况。究其主要原因是对擒拿术的用力、策略战术和要领运用不当。擒拿术的用力要掌握腰部发力的技术动作;突出抓拿力量的作用;用好手法的“严”和“力”。擒拿术的策略战术:先发制人;重视实战中战术防御。擒拿术的四大要领:快速准确,运用自如;精通劲路,力法顺达;内外合一,形神一致;随机应变,刚柔相济。  相似文献   
59.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60.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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