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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自动化技术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及专业化程度,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但基于技术缺陷、算法黑箱等因素,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实现以及执法人员能动性的发挥受到一定阻碍,因此,本文提出技术革新、范围界定等举措,来应对当下自动化行政处罚带来的公正性挑战与能动性挑战,以期推动自动化行政处罚实践的稳定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352.
郑智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4-26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 相似文献
353.
算法行政面临着合理性的诘难。算法行政合理性的基础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类人机器之间的关系。关系的转变导致社会治理模式从中心化开始转向分布式,进而影响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这些难题在程序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沟通机制的失灵,行政平等和公开原则遭到破坏,进而导致人们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降低。技术性正当程序提出规制算法行政的愿景:法律应当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维护行政公共性,追求程序正义。在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引导下,通过构建人工介入的交涉机制、理性化和追求平等的算法运作方式、响应程序公开的算法透明化操作、以重点解释增强可接受性的路径,使算法行政始终以服务相对人为中心,最终满足人们的合理性期待。 相似文献
354.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58-68
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相似文献
355.
随着算法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深入,算法固有的缺陷和特性也逐渐与金融本身的风险和逻辑发生耦合,形成了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算法趋同等新型金融风险.然而,现有的金融科技算法规制框架存在主体、对象和工具层面的诸多问题,导致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低效和失灵,因而需要进行规制路径的优化和调适.从主体层面出发,应构建以金稳会为基础的规制... 相似文献
356.
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传统侦查技术已经无法应对海量资金数据,大数据侦查因势而生。大数据侦查通过回溯、分析海量资金数据,穿透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成为该类案件办理的“杀手锏”。与此同时,大数据侦查也给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运用带来新的挑战。司法机关有必要从实践出发,将大数据技术特征和证据法理论相融合,构建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运用规则。在证据种类上,未来有必要将大数据证据单列为独立证据种类,在此之前,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侦查实验笔录更为适宜。现阶段,可以采取印证证明、抽样证明等方法验证大数据结论真实可靠性。 相似文献
357.
算法自动化决策在招聘、任务分配、劳动评估甚至解雇决策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其对于职场性别平等影响的研究尚未展开。本文尝试通过对国内外职场算法性别歧视案例的分析,探讨算法在数字经济时代就业劳动市场不同阶段发挥的重要作用,分析算法自动化决策可能嵌入既有的性别偏见,成为隐藏性别歧视的分配手段,并且造成难以觉察的性别歧视后果。应对算法自动化决策带来的职场性别歧视,应扩大传统劳动法关于性别平等制度的适用,并具体化算法自动化决策规制的相关制度。此外,还应积极构建性别平等的算法伦理,建设覆盖算法生命周期的性别平等制度,并发展针对算法性别偏见的审计与评估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和社会支持系统促进数字经济时代的职场性别平等。 相似文献
358.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平台权力是指伴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超级平台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不断增强而出现的,由少数超级平台企业所掌握的影响和支配平台空间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平台主体行为的能力。依据平台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平台权力分为平台准立法权、平台准行政权和平台准司法权三种主要类型。伴随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超级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平台权力在塑造平台空间治理秩序和改善平台治理绩效的同时,也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构成了一定威胁,进而对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秩序和由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一定的冲击,对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重要性正日渐提升。平台权力的规制,需要从明确划定平台权力的边界、不断强化对平台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规范平台数据的使用和算法的运行、依法依规保护平台用户数据安全以及严厉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和优势地位的行为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359.
随着算法的广泛应用,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多了一种选择:可以信任专家,也可以信任算法。算法是在软件中提供控制加逻辑的工具,具有不透明性、不确定性和权威性等特征。算法自主性程度、任务风险大小以及人类和算法的交互程度影响着公众选择信任算法还是专家。媒介算法中的内容生产使专家识别变得困难,面对众多“专家意见”,人们无所适从;搜索、推荐算法带来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偏见”和“回声室”效应,使个人更加固执己见;咨询算法、人机虚拟团队提高了专家能力,但不必然带来公众对专家的更高评价;执行算法则加深了公众对专家的依赖。当前的智能社会,公众需要认识专家地位及其认知局限性,不盲从、不苛责,更需要提升自身算法素养,校准人机信任。 相似文献
360.
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涉及到突出的伦理问题,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既有紧密关系又有紧张关系.司法公正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证据的获取,证据的获取与知识智慧有很大的关联性,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在证据获取等方面具有相对于人工的以下优势:准确性、重复性、快速性、抉择性、无私性.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的紧张关系是指智能司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算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