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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
实现数字化侦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完成繁重侦查任务的要求。计算机中文分词技术是利用计算机,针对中文进行词汇切分的一种技术。将计算机中文分词技术用于侦查工作中,不但可以使办案人员能够利用计算机对大量的原始电子文字数据进行关键词汇信息匹配处理,彻底摆脱繁琐的人工文字搜索比对工作,而且使侦查人员能够获取既准确又全面的证据或者案件线索。 相似文献
373.
技术飞跃与治理提升之间的关联通常被假定,也早已被吸纳进“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政策实践,但法律的习惯性滞后带来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公共治理领域的自动化应用经历了从基于数据库编码的计算机自动化到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自动化再到基于神经网络的超级自动化的逐步跃迁,从早先自下而上专业人士的“辅助/参考”和个别部门的“部署/应用”嬗变为自上而下的社会化“嵌入/集成”,公权力、私权力及私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换。相应地,国际通行、日益趋同的个人隐私保护(事前同意)、算法可解释性(事中监测)和完整履责链条(事后追责)的监管范式也应依照宏观技术共治、中观价值位阶和微观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规制路径进行体系化重构。 相似文献
37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34-38
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随着算法应用场景的扩大,算法歧视问题日益突出。通过梳理算法歧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分析算法歧视的类型,将法律规制的重点落在深度学习的算法歧视上面,以算法公平为基本原则,从数据和算法两个角度对算法歧视进行规制,并建立算法问责制度以应对算法歧视的危害结果,从而减少算法歧视的产生。 相似文献
375.
376.
377.
378.
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79.
数字技术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革命性变化,这一变化以数字技术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数据化的监视为基点。借用福柯"监视产生权力"的观点来分析这一变化过程,可以发现数字技术使得"监视社会"演进为"数字监视社会",即日常生活被数字技术实时全面监控,并被困于算法权力所主导的"硅笼"之中,个体被迫臣服于以技术理性为基础的算法自动化决策,从而失去自我选择和决策的能力。"数字监视社会"造成了隐私透明化、权力两级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后果。要消解"数字监视社会"的"硅笼",需要不断完善数据法律法规,同时重建个人主体性。 相似文献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