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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建构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应以法律监督案件线索数据池为切入点,建设“大统一”法律监督大数据体系,一体化建构与运用法律监督模型,立足数字检察赋能规律,推进制度体系重塑变革。具体而言,建构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区块链存证和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系,完善在线诉讼监督制度,健全执法司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规范等。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建构中应把握好算法解释与算法决策赋能的风险规制、推进数字法治场景中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权益一体化保障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502.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日益展现出通用潜力,其超大规模、超多参数量、超级易扩展性和超级应用场景的技术特性对以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和算法问责为内核的算法治理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流范式中,欧盟形成了基于风险的治理范式,我国构建了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美国采用了基于应用的治理范式。三种治理范式均形成于传统人工智能的“1.0时代”,与展现通用潜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难以充分适配,并在不同维度凸显治理局限。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范式变革之际,应以监管权的开放协同、监管方式的多元融合、监管措施的兼容一致为特征推动监管范式的全面革新,迈向面向人工智能“2.0时代”的“治理型监管”。 相似文献
50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标志着算法解释权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然而,算法控制者往往将算法视为核心竞争力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受算法影响者对算法解释的合理诉求与算法控制者对算法保密的现实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与张力。面对二者的紧张关系,无论是全然废除算法解释规则,还是算法解释权当然优先,抑或诉诸漫无边际的利益衡量,均非可取之道。为避免冲突激化,不宜将“算法黑箱”完全打开,而只需将其“掀开最小缝隙”,至受其不利影响者可见的程度即可。在“掀开最小缝隙”理论下,算法解释权的行使前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从严把握,算法解释的内容应限定为算法运行逻辑而非算法本身。同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需作出澄清,受算法影响者还应负有初步证明责任与保密协议的签订义务。如此方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算法解释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化解。 相似文献
504.
在美国算法辅助量刑的司法实践中,就算法的辅助地位、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被告人诉讼地位等问题,存在争议。算法固有偏见及其程序不透明等内在风险,以及算法辅助量刑规范体系缺位的制度性风险,不仅严重限制了被告人的算法知情权,而且使经由算法辅助的量刑裁量权不受约束,有碍程序公正的实现。为从实体与程序上实现公正量刑,应对辅助量刑的算法进行规范化。在算法层面,应当坚持算法公开原则,明确商业秘密不得阻碍算法披露,并以一致性标准与算法留痕促进算法公平。在诉讼层面,应当对算法知情权构建具体的权利束,在算法证据规则上区分由检察机关提出与被告人异议而分配不同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05.
王芳刘晓含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3):90-94
算法决策在自动化行政中的应用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由于传统行政法思维在与新兴技术的碰撞中应对不足等原因,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存在潜在风险。为此,应摒弃技术工具理性思维,提升预防性法律规制理念,并通过完善算法决策全过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自动化行政程序立法体制机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体系、算法决策监管制度等法律路径对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风险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506.
将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是当前失信惩戒法治化的主流进路。这无法解决将违约、违法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难题,又不能充分救济相对人,也难以充分承担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还有碍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体系化。从管控资源配置风险出发,信用是基于信用数据的交易可信度评判工具,失信惩戒是为了管控资源配置风险,而非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实施以风险管控为目的的失信惩戒,既符合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主体身份,也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与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革新的趋势。在大数据时代,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之建构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以风险管控原则统领信用算法,以个人信息权益与相应国家保障义务为具体抓手。 相似文献
507.
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具有聚合性和累积性特征,侧重算法行为端,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向多数不特定群体扩散,将其类型化后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受损、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合法权益受挑战两方面。外部风险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无法适用传统归责原则。为了有效促进算法技术和监管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治理路径为视角,将算法决策嵌入网络社会架构中分析当下治理的局限性,并提出较完善的治理方案。在思路上,应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选择“软”“硬”法为协同治理工具,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在路径上,应着眼于算法决策应用的生命全周期,用算法解释机制解决算法备案制失灵的问题,以风险比例确立算法决策系统的分类与规制方向,并以平台为主体多途径构建算法综合性问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 相似文献
508.
自动化行政促生法律代码化,并引发算法噬夺立法权现象。这表现为算法规则对法律规则的技术性修正、对实施性立法的替代、对上位立法的僭越以及对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性架空。算法对立法权的噬夺成就一项立法性算法权力。立法性算法权力的产生原因表明其具有技术层面的存在必要性,却并不必然具备法律面向的合理性。对立法性算法权力施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存在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在技术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基于自身技术特性具有负外部性影响;在法律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对依法行政原则、立法权分配格局产生根本动摇。对立法性算法权力进行法律规制,需要汲取当下算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实践,并结合立法性算法权力的自身特征,着眼于权力内容的实体限定与权力行使方式的程序限定。 相似文献
509.
本文系统分析了上海J区“一网统管”模式如何对接市民“12345”民情诉求热线,如何处置网格员通过政务APP以及传感器设备发现的城市治理问题,旨在揭示技术提升城市公共问题解决效率的内在机制。研究发现:这一过程主要通过算法化观测、算法化决策、算法化控制、算法化考核等四个环节得以实现。算法平台拟合出城市公共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并对行政过程进行标准化控制,促使行政过程按照“最优”方案执行,以此实现城市公共问题的高效解决。在此过程中,算法全面嵌入公共行政系统,挑战了传统公共行政中人—人交互的关系样态,构建了人—机互动的新样态,全方位重塑了传统公共行政中的权力关系、组织关系和运行过程。然而,受限于技术基础设施和制度等因素,技术提升城市公共问题解决效率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未来行政改革应注重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和制度配套,推动传统管理模式与数字治理模式的协同。 相似文献
510.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进步使“避风港”规则受到了巨大冲击,而引入网络平台版权过滤机制作为当下最具实施可能性的方案,将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通过运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欧美版权过滤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向我国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制度巧思。为了重新平衡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各方主体之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增强对版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应积极着手于过滤义务之过滤主体、过滤前提、过滤标准的相关制度研究,同时注意辅以错误过滤的相关救济机制,以此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