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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防治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规范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具有堵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限定处罚范围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故意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医院、养老院等虚弱人群聚集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或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否则,充其量只能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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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54.
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256.
《政法学刊》2021,(4):50-59
通过回应社会热点事件以增设新罪名或增加已有罪名罪状是刑法膨胀的主要路径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特别是其中对"冒名顶替"的犯罪化,再一次强化了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程度。基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手段属性,其具有回应热点社会事件的合理性。基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将其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某一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所侵害法益的确定性、行为的类型化、行为的可归责性等内容,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观。过度地以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仓促、频繁的回应与刑法条文类型化本质相矛盾,易忽略对引发社会问题深层原因的探索,导致刑法权威性丧失,公众刑法信念被削弱。基于犯罪标签的难消解和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我国当前并非是以刑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时机,刑法应谨慎回应社会热点事件。 相似文献
257.
《北方法学》2021,(2):54-65
我国监管机构与法院目前主要采用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2018年海利生物案将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反收购条款判定为无效。然而,反收购条款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在理论上存在股东优位主义与董事优位主义之争,尚无定论。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需要兼顾遏制投机性修订与保持章程适应力的二元目标,我国现阶段采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容易造成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问题。在规制策略的选择上,法院与监管者应当认识到作为"规则"策略的强制性规范与作为"标准"策略的司法审查以及强制性规范多元制定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综合运用强制性规范与多种规制工具构建针对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258.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259.
单位犯罪,是我国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单位犯罪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开始衍生并逐步蔓延开来的一种犯罪现象,并且这种犯罪现象在近年仍呈上升趋势,愈演愈烈。立法者针对这种态势,在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中,首开对单位犯罪作出刑法反应的先河。在刑法修改前,我国已先后在12个单行刑法和个别刑事法律中分别作出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有70个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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