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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判词是中华法律文化的载体之一,是中华法律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试图从探讨樊增祥判词语言雅与俗的特征出发,说明他的用词用语无一不是受看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的影响与制约。也就是说,樊增祥的礼法文化的价值观,支配着他的语用方式,决定着他的判词语言的风格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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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纲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3):56-58
自公元前六世纪中国古代成文法诞生之日起 ,历朝历代就一直比较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 ,推动了以律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形成。然而 ,“律文之禁有限 ,奸宄之状无穷”[2 ] 。为了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 ,各朝各代又创造了令、科、比 ,格、式、敕、例等法律形式 ,形成了中国古代内容丰富、多姿多彩的判例法体系。本文通过对中国封建社会最有影响力的三个时期秦汉、唐宋、明清判例内容、特征和地位的研究 ,试图揭示中国古代判例的发展轨迹 ,以完善古代判例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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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好判词是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判词发展,不但与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朝代更替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判词要进行规范评价、旁征博引,就有一个引经据典的叙事说理过程,从而使判词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和不可违拗的说服力。古代判词的价值评价往往通过文情并茂的文学表现形式加以展现出来。对古代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从而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也会有利于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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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并不是以文学欣赏为主要目的的文字作品,我们看判词不是为了享受美,而是为了享受公正。读判词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了解司法中的细节,感觉在细节中体现出来的公正,并在我们自己的司法实践中加以学习和利用,让公正的技术能够一代代地传承下去。有时我觉得,这些判词就像一艘艘大船,上面装满了司法审判的货物。在闯过了无数的江河风浪之后,在司法的其他部分都已经荡然无存的时候,仍然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遗存,传承着司法的火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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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层面看,我国古代判词说理体现出这样的特征:说理的原则要以礼率律,迭相为用;说理的根据要断狱必贵引经,其后乃有判词;说理的标准要情贵推原,理当依据,法宜按定;说理的形式要文理兼具,因词厚情;说理的功能要承流宣化,寓教于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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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知识智慧,乃是在政治哲学———经学框架下的法律智慧。律学是相对独立的法律解释智慧,是运用经学的神髓来解释法律的问题,它的对象、问题、专门术语等等都是法律和法学的,它有自己的范畴术语、运思方法和知识体系。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活动也为法学的创生提供了一种可能。中国古代的判词反映了法官的法学世界观、法律方法论和法律发现方法,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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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自清明志自高,生于末世运偏消。”这是曹雪芹对玫瑰花似的三小姐探春的判词。探春不但有吟诗作词之才,更有治家经济之才。最终她只能远嫁异国他乡,“清明涕泪江边望”。读红楼者,为探春感叹的人很多,叹她不幸是庶出,还摊上那样不争气的生母赵姨娘;叹她生为女身,不能走科举仕宦之道,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