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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彭中礼 《时代法学》2010,8(6):78-86
古代中国,判官们在撰写判词时喜欢以文学化的语言叙事和修饰。这是一种修辞论证方式,目的是要说服当事人、说服听众,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文学化的修辞论证是古代中国人司法智慧的展示,可以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相似文献   
22.
这东西有个奇怪的名字:月关。它的大小大致相当于一个家用咖啡壶。“匝”作为一件西周晚期的青铜器,是专门盛水的容器。大家可以看看它的样子:后面有柄,腹部有脚,前面有嘴,中间是个大肚子盛水。当你外出郊游的时候,想要吃两个鲜果子,却发觉自己的手有些脏的时候。不怕!旁边忠实的仆人会及时地捧出一只盛满清水的“匝”出现在你身边。他轻轻地倾斜一下这只匝。  相似文献   
23.
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是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理由时理性选择的证明,其所具有的司法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之所以具有司法价值的原因,源自于对民事判决说理要求的回应;源自于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实性;源自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性。归结起来,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的司法价值主要表现为求真与求善,中国古代某些判词的修辞表达与论证的方式将这两种司法价值表现的淋漓尽致,其中所蕴含的判词制作方法与断案思想对现代民事审判也颇有借鉴意义。但是对于现代民事判决理由写作而言,要实现民事判决修辞功能求真与求善的司法价值,法官除了借鉴古代司法判决写作中的有益因素之外,还必须严肃对待民事判决理由的修辞功能,防止因为修辞的滥用而滋生某些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4.
李勇 《法人》2005,(3):100-101
“才自清明志自高,生于末世运偏消。”这是曹雪芹对玫瑰花似的三小姐探春的判词。探春不但有吟诗作词之才,更有治家经济之才。最终她只能远嫁异国他乡,“清明涕泪江边望”。读红楼者,为探春感叹的人很多,叹她不幸是庶出,还摊上那样不争气的生母赵姨娘;叹她生为女身,不能走科举仕宦之道,一展  相似文献   
25.
民初选举诉讼面临法律内容不尽完善、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人员专业素养良莠不齐、对选举诉讼比较陌生等诸多问题。大理院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聚集的优势,通过对选举上告案件的审理,以判决书的形式回答了社会上对选举讼案审理中的疑问,对地方各级审判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偏差进行了纠正,实际上起到了补充立法的作用。当然,大理院毕竟职司司法,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它解决选举诉讼中的所有问题。这些在《最新司法判词》收录的大理院选举讼案判决书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26.
周恺 《民主与法制》2014,(19):24-25
民族英雄文天祥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宋朝的丞相。的确,文天祥做过南宋的右丞相,但那时蒙古大军已然横扫江南,南宋朝廷行将就木,文天祥以丞相职与蒙古谈判。宋亡后又带领军队与蒙古人周旋,直至被俘。所以,文天祥的丞相是个战时丞相、谈判丞相。在此之前,他做过的最高的官职却是与法律有关的刑部侍郎。除了这个官职,他主要的从政履历是在湖南和江西两个地方担任提刑官。可以说文天祥是一个具备了丰富司法经验的人。  相似文献   
27.
周恺 《民主与法制》2014,(13):34-35
前几期向大家介绍过一个唐代的张麓和他的《龙筋凤髓判》。宋代的洪迈在他的《容斋随笔》批评张麓的判词,却颂扬另一个人的判词,说他的判词百读不厌,越读越喜欢。他就是唐代的大诗人:白居易。白居易作为一个大诗人怎么会去写判词呢?上次咱们说过,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其中的判就是写判词。白居易也要参加科举,他的判词就是他为了准备科举考试而写的。当然,这里的判词都是拟判。这些判词收录在他的《白氏长庆集》中。  相似文献   
28.
周恺 《民主与法制》2014,(17):56-57
这本书叫《名公书判清明集》,就其整体水平而言,是中国古代判词中最好的。这是一本由当时的名人写就的优秀公文和判决书的合集,写成于南宋晚期。“名公”指的是有名的人,“书”是指文书,“判”是指判词,“清明”指案件处理得清正明白。它与唐代的判词不同,唐代是拟判,清明集则是实判,也就是真实发生过的判词。所以这本判词集的选择标准不是辞藻华丽,而是“清明”,即案件处理得公正。  相似文献   
29.
周恺 《民主与法制》2014,(32):36-37
“胭脂:身犹未字,岁已及笄。以月殿之仙人,自应有郎似玉;原霓裳之旧队,何愁贮屋无金?而乃感关睢而念好迷,竟绕春婆之梦;怨摞梅而思吉士,遂离倩女之魂。为一线缠萦,致使群魔交至。争妇女之颜色,恐失‘胭脂’;惹鸷鸟之纷飞,并托‘秋隼’。莲钩摘去,难保一瓣之香;铁限敲来,几破连城之玉。嵌红豆于骰子,相思骨竟作厉阶;丧乔木于斧斤,可憎才真成祸水!葳蕤自守,幸白璧之无暇;缧绁苦争,喜锦衾之可覆。嘉其入门之拒,犹洁白之情人;遂其掷果之心,亦风流之雅事。仰彼邑令,作尔冰人。”  相似文献   
30.
古代中国司法官在很多案件判决中经常不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而是以"引经据典"书写判词后作出判决。这彰显出古代中国判词之"引经据典"的诸多特殊功用。具体言之,"引经据典"是一种古代中国的衡平司法,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文学化司法形式主义,也是一种司法权力正当化策略,更是古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而这一切特殊功用的形成要归结于古代中国儒士共同体、行政官与司法官的三位一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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