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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宪权问题的思考,应当从有利于我国构建合理而有效的宪政秩序的需要出发.制宪权应当具有"制定"与"修改"的双重处分权能.制宪权在性质上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层次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宪权主体具有内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12.
本文关注的是"独裁"这一概念的发展历史,追述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独裁制度的特点和演进,介绍了近代早期政治思想对于该概念的论述,尤其是公共福祉思想与该概念的联系,概述了美国避免独裁道路的情况,分析了独裁制度在19世纪欧洲的发展状况。文章还特别分析了施密特关于独裁的理论。  相似文献   
13.
王晓岭 《前沿》2007,(10):148-15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但是最近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就不必遵守宪法的规定。产生这种错误观点的原因,是由于观点的持有者没有搞清楚法律的本质和宪法与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本质是由其执行的职能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进行制宪议程的时候就是制宪机关,在进行立法议程的时候就是立法机关。  相似文献   
14.
民国第一届国会召集后,两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制定正式宪法。在宪法草拟过程中,大总统袁世凯通过咨文国会提出两个关于制宪权的问题:其一,宪法公布权是否应属于大总统;其二,大总统是否可以派员参与宪法草拟,对宪法起草发表意见。对于这两个问题国会置之不理,单边垄断制宪,随后发生国会的解散与制宪的中断。比照美国、联邦德国、以色列与南非制宪的故事,检讨民初的史实,我们发现民初国会议员们在制宪权问题上未免太过激进、太不妥协。就当时政局而言,完整而有效之宪法根本无法实现,与其冒进制宪不如守成临时约法。  相似文献   
15.
制宪权是宪法制定和运行的前提 ,但传统制宪权理论并未准确揭示其权力属性、内涵和外延。根据制宪权的性质可以判定 :制宪权形成的条件包括国家政治统一、制宪过程民主、以立宪为直接目的等 ,而且制宪权的关键在“定”而非“制”,即制宪权作为一种权力的本质内涵在于能够使宪法产生规范效力。与此相适应 ,制宪权主体构成在体制上可分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在具体形态上则更为复杂多样。  相似文献   
16.
《时事报告》2005,(1):15-15
6月18日,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峰会上就欧盟首部宪法草案达成一致,从而使得欧盟历时3年的制宪努力告一段落,同时也为刚刚扩大的欧盟描绘了新的蓝图,  相似文献   
17.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欧盟不是一个国家 ,因此 ,欧盟宪法草案的出台 ,对传统意义上的宪法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在制宪权、宪法涵义、国家结构形式及国家主权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18.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是协商民主制宪的典范。两次民主协商制宪均有制宪代表的民主性、协商过程的充分性、协商方式的小型化等特性。临时约法制定所具有的在规则下制宪、协商的民主化是五四宪法所不具备的,而人民广泛参与到制宪过程中也是临时约法以精英协商—人民缺位模式制定所匮乏的。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是临时约法制宪中的协商民主更大程度是西方式的,五四宪法则是群众路线指导下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产物。1912年的模式为民国时代制宪的主要模式,1954年制宪所产生的精英协商—人民参与的新模式则为后来历次修宪所继承。通过两种协商民主制宪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出人民在我国制宪中影响的扩大。  相似文献   
19.
20.
西耶斯的制宪思想是其吸收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理论即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基础上的综合性产物。国民唯一拥有制宪权、国民意志至高无上、国民不受制于宪法是西耶斯制宪思想的核心内容。西耶斯的制宪思想有力冲击了旧世界的不平等,但也有可能造成宪政秩序权威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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