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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123.
刘哲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4)
民事司法查封在民事诉讼和执行实务中使用频繁,但在部分案件中,其具体效力却容易引起争议。我国现行法中虽有关于查封效力的规定,但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其效力进行体系化建构。查封发生效力的要件应包括法院作出生效的查封裁定以及法院完成财产控制的公示。查封的具体效力应区分为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其中,公法效力是指除查封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和民事主体均不得对标的物再行处分。私法效力则涉及查封限制了所有权人的相关权能;查封不影响他物权人的权利实现;查封赋予了查封债权人担保物权,可较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24.
祝睿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3)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25.
张道许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3):70-77
风险社会理论激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忧虑,促使新安全观的形成,安全问题成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纽带。环境刑法不再完全恪守传统的罪责刑法理论,更加重视环境危险行为,理论调试应成为必然趋势。法益理论首当其冲,环境法益的独立化和前置性保护促使传统的法益侵害说不断融合发展。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谨慎适用填补了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空白地带。严格责任理论的例外适用弥补了传统过错原则的不足,适应风险社会中对环境问题的宏观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126.
王天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4)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当占有人享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245条虽然规定了占有人享有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由于条文规定疏漏颇多,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实务中也少有适用。立法应对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完善,明确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占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相似文献
127.
李玲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协议的履行均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履行,夫妻在制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往往不会对所分财产的移转占有和变更登记,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发生了冲突.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肯定财产分割协议对内部的效力;基于民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公示原则宜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进行掣肘. 相似文献
12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3)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29.
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130.
文立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2-133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其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实质上即是刑法上的法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对于依法严厉惩罚组织者的犯罪活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目前对该罪保护的法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引发了诸多争议。这不仅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乱,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导致了适用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