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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32.
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中已呈完善状态.为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创新或引入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规则等,并显著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通过改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等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元素,似乎使得存有争议的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具有融入物权法定主义规则体系的... 相似文献
133.
地上权制度是用益物权制度框架内的一项基本制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地上权具有了崭新的内容,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条件下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有助于解决城市用地、工业用地、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下铺设管道等公共设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4.
郭云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4):63-66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5.
法益的体系性位置可以从法益与实定法的关系、讨论法益问题的领域两个角度来分析。在不同领域内讨论的法益,有不同的概念选择,发挥不同的功能。犯罪立法概念中的法益只能是宪法性法益,其功能在于为刑事立法者提供适当的刑事政策标准。犯罪司法概念中的法益,在入罪判断时只能是后刑法法益,可以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在出罪判断时只能是宪法性法益,通过法益价值的衡量,对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进行正当化处理。 相似文献
136.
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37.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4):151-154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相似文献
13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21-25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设立方式。居住权可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继承取得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遗赠取得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主体范围。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同住之人;三、客体界定。使用权人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不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四、法律效力。对于住宅维修,有偿设立居住权由所有权人负责,无偿设立居住权分通常维护与重大修缮分别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负责。居住权不得抵押;五、期限与消灭原因。特殊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后,所有权人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相似文献
139.
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姗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25-39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做类型化梳理与解释,同时注重各罪的具体适用。疫情结束后,为避免刑法万能论,刑法应当积极发挥其最后保障机能,在明确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违法犯罪二元机制为刑法的介入设置合理边界,并从客观主义向度探寻社会风险的刑法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14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