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 毫秒
21.
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黑案”因被曝涉嫌刑讯逼供及有罪推定,引发了轩然大波。再加上重审开庭现场,王伍当庭举报某县公安局长有勒索行为,并以死抗争要求信阳中院有关法官集体回避,及庭前吞钉吃药致现场休克等情节,更是备受各界关注。 相似文献
22.
胡胜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1):18-23
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互相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23.
胡胜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2-16
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其中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即可。但是,在司法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24.
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相似文献
25.
26.
杨俊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33-35
绑架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危害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对该种犯罪行为之发生原因、主要特征、危害性以及司法认定予以全面深入的认识和把握,并对于绑架犯罪采取最为有效的侦查防范对策,能够使刑法理论对绑架罪的研究更进一步,同时对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7.
28.
绑架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危害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虽然对绑架犯罪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具体认定绑架犯罪方面存在着一些疑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予以澄清,以契合于有效防范和打击绑架犯罪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29.
本文是一篇判例研究的论文,主要涉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通过分析杨保营案,说明在拘禁他人以后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只有向其亲友或者其他相关者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相似文献
30.
2006年12月27日,广西河池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勒索600万巨额赎金的惊天绑架大案。令人震惊的是,这起绑票案的主犯之一覃鹏,竟然是广西河池市环江县食品与药品监督分局局长!其伙同堂弟覃彬策划绑架了河池市卫生局局局长牛德伟的儿子,敲诈巨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