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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确认;其有弥补法律具体规定不足,促进民法自身完善等功能。但因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不同,在个案的应用也有很大弹性。为规范司法、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我们有必要用相应标准和规则,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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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102-119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
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
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
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
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
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
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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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代社会,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应该做到:大力推进现行裁判文书改革模式,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以适当的方式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衡量基准;提高法官素质,在审判一线领域配备精英群体的法官,确保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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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系规范性法律概念。它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克服其不确定性有赖于法官在司法中对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与德国、瑞士两国的立法、司法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乏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法益有悖于立法旨意、“诚实信用”原则错位等缺陷,致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一般条款解释空泛,适用不当。因此,我们应参照瑞士法关于一般条款的结构,并借鉴德国法关于一般条款的司法经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使之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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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受法律保护,任何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道德会谴责,法律会说“不”。尊重死者,是传统的要求,是伦理的要求,也是人性的要求。因尊重死者形成的风俗、形成的惯例,应当归于善良风俗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