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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13-22
<正>京民社工发〔2015〕334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京组发〔2012〕5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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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5):34-36
京民儿福发[2019]18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更好地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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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把服务质量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生命线,通过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抓住监管重点环节,敢于执法亮剑,促进了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2018年,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14部门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建立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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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8-16
京教民[2019]12号各区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委、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交管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范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工作,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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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6-10
<正>京民福发〔2015〕283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已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15年7月27日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