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65篇 |
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0篇 |
世界政治 | 2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227篇 |
中国共产党 | 3篇 |
中国政治 | 40篇 |
政治理论 | 11篇 |
综合类 | 5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14篇 |
2022年 | 17篇 |
2021年 | 19篇 |
2020年 | 12篇 |
2019年 | 17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12篇 |
2014年 | 37篇 |
2013年 | 23篇 |
2012年 | 27篇 |
2011年 | 21篇 |
2010年 | 45篇 |
2009年 | 18篇 |
2008年 | 16篇 |
2007年 | 13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17篇 |
2004年 | 6篇 |
2003年 | 9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7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1篇 |
1998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7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 毫秒
151.
刘洪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
;新<保险法>的任务是:突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减少纠纷,明晰保险活动业务规则;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从而防范金融风险.本次修改必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2.
153.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滥用单方变更、解除权问题亟待解决。建构行政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体系,建立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主体资格、事实认定、证据规则、判决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促进行政合同中变更、解除权纠纷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54.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是消费者在经常性交易中使用的重要条款之一。现代合同法通常不径直否定未经当事人具体同意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效力。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该类条款的公平性需受程序规制和实质规制。程序规制要求经营者将该类条款订入合同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通知或公告。实质规制要求以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评价该类条款,具体体现为其是否符合互惠性要求并提出有效理由以及为消费者提供自由的无成本退出机制。法律应创新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公平的实现机制,如允许消费者群体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诉讼权和创设法院发出禁令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5.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这对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流通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着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弹性化,现在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当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56.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7.
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关于对保险标的有关事实的告知义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要问题,因而对于保险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告知义务做了规定。本文试对该条条文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并指出该条文中几点不尽合理之处,以期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8.
袁继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
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是不可抗辩条款价值嬗变的价值目标和发展趋势;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拒赔权的限制和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以对保险人和投保方之间的利益及保险业和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衡平为手段,以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为价值目标,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59.
光船租赁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不配有船员,只提供船舶及其本身的证件。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完成交付船舶的义务后,该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承租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些,但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当出现《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如何界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光船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三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0.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从立法层面而言,新《保险法》有很大的突破与发展,对很多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删,从根本制度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使我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从司法层面而言,如何在司法中切实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问题,交强险的性质、合同效力、赔付前提及方式问题,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定及履行方式的判断等问题,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及判断标准等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产生纠纷及观点分歧的主要问题。本期特别策划特约保险法专家及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法官就相关问题撰文释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