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54篇 |
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0篇 |
世界政治 | 1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225篇 |
中国共产党 | 3篇 |
中国政治 | 40篇 |
政治理论 | 11篇 |
综合类 | 5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14篇 |
2022年 | 15篇 |
2021年 | 18篇 |
2020年 | 12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12篇 |
2014年 | 37篇 |
2013年 | 23篇 |
2012年 | 27篇 |
2011年 | 21篇 |
2010年 | 45篇 |
2009年 | 18篇 |
2008年 | 16篇 |
2007年 | 13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17篇 |
2004年 | 6篇 |
2003年 | 9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7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1篇 |
1998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51.
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自由与效率。司法实践中不应允许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但应允许在其他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应在《合同法》总则中增加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条款,完善任意解除权制度。 相似文献
352.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72-79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全新的经营者质量违约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制度.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也享有合同解除权,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予以退货.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不符合合同解除权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消费者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353.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 相似文献
354.
李子龙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3):154-16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的前提是通过证据开示保障双方在获知案件事实与证据信息上的对称性,尤其是辩护方对证据信息的知情权,进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授权检察机关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样态表现为“双方规制型”与“单方规制型”两种模式,后者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检察机关单方面向辩护方开示证据材料,需在程序上规制开示的适用阶段、方式、范围以及辩护律师的作用等具体规则,建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355.
356.
赠与合同以其丰富的现实类型实现了市场交易之外的资源分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欧陆尤其是德国法传统上的赠与合同规范以有限赠与观为基础,辅之要式行为补强的立场。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并未采取要式、不要式赠与的二分,仅部分继受了上述比较法来源,导致赠与合同拘束力极为薄弱,与赠与的现实价值明显龃龉。对此,应立足于我国本土的报偿赠与观,将报偿作为决定性的主观因素,基于赠与目的塑造我国法上赠与合同拘束力的解释框架,以此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民法表达。民法典第658条中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作为我国赠与合同的典型情形,赠与合同的普遍拘束力应概括性地承认,仅在报偿目的嗣后落空的场合赋予赠与人解除权,从而形成“诺成+非要式+目的落空的解除”的本土赠与法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357.
358.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59.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