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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虽然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较大完善,但仍存在诸多实践难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取保标准不够具体、保证金标准不够细化、三项“禁止令”执行困难、惩罚措施有而不用、监管执行不力、保而不侦现象犹存等六大方面的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应从明确取保候审标准、明确保证方式适用标准、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聚合资源形成合力、放大威慑效应五个层面提出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02.
诚信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近年来不断向公法领域特别是刑事诉讼领域渗透。主要研究取保候审中的诚信问题:通过契约性质将取保候审与诚信原则联系起来,对取保候审中诚信原则的价值及诚信缺失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取保候审中的诚信保障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03.
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自刘志军这样的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许多"捞人"骗局的诈骗手法都很简单,但为什么行骗者会屡试不爽?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中爆出了这样一个细节:2007年12月,铁道部原党组成员何洪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当年,何洪达为了受提拔,曾向刘志军行贿10万美元。为解除后顾之忧,刘志军示意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赶紧找找关系,捞一捞何洪  相似文献   
104.
理论界至今尚未正式提出财产性强制措施这一概念。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基本等同。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或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5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05.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河北灵寿县6位农民因一桩民间纠纷被抓,由于身患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在该县公安局有关领导的坚持下,他们还是被关进了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最终,其中5人交了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之后也未被再追究,  相似文献   
106.
随着2016年各省级"两会"的召开,我们可以从各省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到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也看到与无罪判决相关的惊人数字。比如,河北省2015年判决有罪人数5.57万人,无罪人数99人,无罪判决率0.18%;广东省判决有罪人数12.87万人,无罪人数81人,无罪判决率0.06%;福建省判决有罪人数6.15万人,无罪人数30人,无罪判决率0.04%;等等。如果把各省的数值平均来看,  相似文献   
107.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实务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菊萍 《法学》2012,(9):157-160
危险驾驶罪入罪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出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严打醉驾的浩大声势下,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理由是:第一,醉驾者一般心存侥幸不被发现,因而在未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警称  相似文献   
108.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取保候审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导致取保候审率低,超期羁押严重。而西方国家将保释制度作为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更加完备,在人权保障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并加以利用。  相似文献   
109.
[基本案情]陈某(女)在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重庆市某县邮电局电信营业室营业员(负责收款、通信商品保管)期间,由于账目混乱,2004年8月被调离电信公司.在与电信公司盘点移交时,差欠单位公款近20万元。为此,陈某给单位打了欠条。为冲平欠款,陈某便用他人经手的部分领料单填上单价和金额等手段到财会室进行重复报销冲账。账冲平后,陈某便要回了欠条予以撕毁。该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账,陈某先后差欠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93143.75元,后经讯问陈某本人,其对此供认不讳,并供认了该欠款的去向。其中,用于购买奥托小汽车、电脑、住房、及赌博、借给他人开支等达18万元之多,本人对此表示愿意如数退还。检察机关起诉后.最终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82902元。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先后追缴6笔涉案款计人民币177150元。向交款人陈某(包括代交人)出具了6张收据.共计177150元。以上款项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10月27日两次用《缴款书》的形式上交县财政。另查明,2004年8月11日.陈某交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2006年1月27日,陈某的丈夫已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领走。一、问题的引出及本案的处理结果陈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上访材料被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刊载。从所反映的情况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转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信访)材料来看,陈某请求的事项为:请求某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除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的82902元外的94248元被扣款项。理由是: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检察机关应依法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所收陈某的177150元款由9笔组成,共分四类:第一类为为终审判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款项(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82902元);第二类为陈某存职务侵占而检察机关未起诉的部分(即第三笔11230元和第四笔13000元);第三类为财会人员做错账致使陈某占有公款部分(即第五笔至第八笔分别为16000元、34550元、23472元、3000元);第四类为陈某账上差欠单位的款(即第九笔53376.75元)。最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陈某所述的法院判决之外的94248元款项返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申请退库移送给县电信局。  相似文献   
110.
正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标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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