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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价值及立法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物权制度源于对罗马法中所奉行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利弊取舍.由于前者倡导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在18世纪及19世纪之初适应了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过于注重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日渐产生负面效果.因此,物权的价值趋势开始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迎合这样趋势,以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观念为基础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42.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143.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4.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下,取得时效制度不可缺失。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权和限制性物权,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于物权编。另一方面,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减的情况下,其构建以简单为宜,动产以善意、自主占有和期间为构成要件值得为宜;不动产以登记、善意和期间经过为要件。  相似文献   
145.
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其中有关物权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得到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有关动产方面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关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问题,学者中仍有争议,希望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能作一恰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6.
《商务与法律》2006,(5):29-29
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这是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公平市场环境的重大举措。应该看到,目前的矿业权取得制度是不彻底、不全面的,—个突出的问题是,在矿业权取得方面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一方面,一部分市场主体以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另一方面,大量的矿山企业在历史上无偿取得了矿业权,至今仍在无偿占用。据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全国采矿权约为12.6万个,而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大约有7万个。在无偿占有者中,国有企业又居多数。市场经济的—个特征是公平,在—个公正的市场环境里,符合要求的各类市场主体应能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  相似文献   
147.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未明确完善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便利,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发,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48.
物权本为自然法则下的绝对权利,其取得与丧失奉行绝对权利本位,所谓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都不能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与第三人,因此在自然法状态下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法已不能完全与之进程相适应,法律在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然要对其加以种种限制,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念正在接受不断的挑战,作为对原权利限制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早在罗马法时即得到确立,但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学界却至今争议甚多,未登记之物权、准物权、乃至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或采用其他恰当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更是难以…  相似文献   
149.
我们在治疗家畜子宫内膜炎中,试用生 减效。理盐水、青霉素、碘甄冲洗液冲洗子官,取(三)碘配加至6毫升以上时,个别马得了满意的效果。冲洗液的成分一般是;生 有气喘、发抖、慢草等现象。理盐水1000毫升、青霉素160万单位、2%碘(四)本冲洗液隔 2~3天用一次为攻3~5毫升。体会。  相似文献   
150.
凌薇 《中国律师》2002,(10):39-40
善意取得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最早将善意取得作为一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则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法律渊源不同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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