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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对公司法修改的若干意见--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欢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31-3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暴露,对它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文章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立法原则、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等方面浅谈<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62.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3):1-4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63.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864.
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兼顾效率,日耳曼人引入了善意取得制度。此后,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确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展至公司法层面中的股权善意取得,这是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文章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理论进行分析,并对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形作出系统阐述,提出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中存在的不足并予以完善,为有限公司股权市场化交易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65.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确权规则探究 ——以取得时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确权进展不太理想。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尽管制定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则,但是尚存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认识不同、对"实际使用情况"缺乏具体构成要件的规定等制度困境。基于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走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制度困境的出路是:借助取得时效制度完善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确权规则。 相似文献
866.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867.
868.
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869.
高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34-37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不动产,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着重保护,然而考察传统民法的体系可以发现,对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往往是由公示公信原则来保护的,这样的体系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一致的遵循。那么,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后,如何与公示公信原则衔接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考察《物权法》草案,可以发现,原本的善意取得有四个要件,而最后出台的《物权法》删去了其中的“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这一修改很难找出其学理上的依据,且与民法体系不合。 相似文献
870.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8(1):25-3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