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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962.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出现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并且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国内法治方面探讨一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963.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附着了财产权益的各种形态的继承标的不断涌现。这些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物.也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无体财产权.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公证员对这些标的能否被继承也存有很大的争议。这里举几例:南京市的助力车牌照和上海市的机动车牌照能否被继承?  相似文献   
964.
尹田 《时代法学》2010,8(5):27-31
法律行为无效后,如果双方已为给付均有返还可能,则相互返还。但在一方所为给付客观上无法返还时,很难采用既符合逻辑推理、又符合公平观念的一般准则予以处理,只能根据行为无效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相对无效行为被撤销后,应充分考虑撤销权人的利益保护,而我国司法实务对某些已经实际履行的绝对无效行为在价格确定上采用"无效行为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有其合理性。此外,应将民事上的财产返还与行政上的处罚分开。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应当参照双务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未履行者不得再请求履行,但已经履行者,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965.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966.
元宇宙空间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对应元宇宙空间表物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经济价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空间的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一般物品、商品或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在元宇宙空间中,行为人是否对特定虚拟财产重新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已经取得他人虚拟财产的标志。因为元宇宙空间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间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手段更为丰富。结合使用暴力、胁迫、骗取、侵占、秘密窃取、公然夺取等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存在的财产犯罪比传统网络空间更为丰富多样。我们应当以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现实性为依托,以现行刑法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侵犯他人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967.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23):46-47
用法律思维处理企业"病症" 记者:企业股东关系混乱、与官员关系复杂、价值观负面、品牌舆论危机等是现代企业容易出现的亚健康现象,在接触的案例中,哪些给您留下深刻印象?如何用法律思维梳理这些“病症”?  相似文献   
968.
奥巴马的家庭财产公示行为,意味着"强制性申报"向"自愿性更大范围公示"的更透明时代的来临。大大方方亮家底继2013年4月12日公布奥巴马夫妇报税单后,5月15日,白宫网站又公布了奥巴马2012年家庭财产状况。报  相似文献   
969.
程晓璐  闫莉 《法制与社会》2013,(12):101-10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侵财类犯罪中,确定被害人有着形式和实体上的双重意义。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阐释了笔者的观点: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损失的当事方有权主张权利,即可以成为案件的被害人,而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谁有权主张权利涉及到民法上的认定,厘清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970.
李江 《中国公证》2013,(2):37-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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