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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吕英民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6):83-85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方式,因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受传统大陆法系民事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亦多有争议,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合伙作用的发挥.从对合伙的历史渊源及自身属性的分析并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可以发现,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应该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252.
改革开放 20多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机构的数量、业务的范围以及网点的分布格局,还是存贷款金额都远远超过改革开放之初,突出了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的职务犯罪也出现了新的情况:犯罪方法愈来愈新,愈来愈高科技化、组织化;犯罪程度则愈演愈烈,合伙抢劫运钞车、合谋抢劫银行、内外勾结制造巨额信用证诈骗等恶性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对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研究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种类以及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53.
侯雪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87-90
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合伙债权人的风险也由此增加。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是我国《合伙企业法》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分析了现行立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54.
专利权出资是专利权转化的重要方式。在专利权出资中,其会面临可评估性、可转让性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缴付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则的状况是要么规定模糊要么规定缺失,应修正相关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国有单位专利权出资中,除存在上述一般性问题外,还因其存在的国有资产属性而应构建相应的特殊规则,以更好地平衡国有单位专利权转化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 相似文献
255.
何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73-76
传统民商法理论所认为的合伙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法律主体的观念,严重制约了合伙(特别是商事合伙)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规制。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肯定了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及理念上的不同,对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定位上有一定差异。在我国,将合伙的人格定位于“第三民商事主体”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256.
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两者结合能够发挥最大的体系效益,并通过代理制度解决未形成组织的合伙的对外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这也使得合伙财产无法归属于组织而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和全体合伙人名义等一般性规则实现,且通过规则延伸进一步实现资产分割目标。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基于共同的事业目的仍构成了共同体,使得合伙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而具有非交换性,诸多以双务合同为原型构建的规则在适用于合伙合同时应予以调整。这三点相互联系,构成了《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 相似文献
257.
258.
范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216-227
德国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其10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罗列出一份商法衰败证据——“商法损失表”.德国学术界有关商法危机的论断也随处可见,似乎德国商法最终会走向灭亡。实际上,尽管存在一些足以否定商法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区别并具有其自身价值.商法调整的是一个追求简便、快捷、顺剩、充满信任的能够安全商事交易的社会生活领域.商法主要针对那些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并较常人更少需要保护的主体。这是商法在过去被视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将来仍将独立存在并起作用的理论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采主观主义立法例的德国商法而言,商人在商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已成为其发展的致命弱点.因此,改交商法以商人为规制中心的做法,并以企业的概念取代它,应成为解决德国商法以及世界各国商法沉疴的良药。 相似文献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