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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向力 《政法论丛》2006,(5):58-64
对于“JOINTVENTURE”,应突破仅从企业形态对其认识的藩篱,其实质上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译为合资经营,指两个或更多主体共同致力于一项特定商业事业的结合。国家投资政策与投资法律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天然劣势、分散风险与争取待遇上的优惠等诸多因素促使了合资经营的产生与发展。但我国在利用合资经营这种投资方式时视野较狭窄、立法欠缺统一性且诸多规定与实际不符。建议取消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群,将合资经营直接规定于统一的外资法典的投资形式一章,而合资经营的具体法律形式,则交由相应的国内部门法调整。  相似文献   
282.
《法庭内外》2006,(9):58-59
法官: 在6年前,我丈夫邱某以他的名义与几位朋友办起了一家企业。前不久,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协议,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一半给我。可是,在离婚后我根据协议以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参加企业管理时,却遭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不同意邱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我,更不承认我的合伙人地位。对此,我很是不明白,我认为这是我和邱某之间的事情,其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在我取得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后,就成为了合伙人,可名正言顺参与企业管理。请问,离婚时一方将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受到其他合伙人反对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283.
向长艳 《学习论坛》2006,22(5):78-80
有限合伙的设立应遵循“从严登记,持续监管”的原则,并建立持续不断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形式审查对合伙人进行了资格认定和审查,排除不适格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强制登记又起到对外信息公开、对内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84.
王广仁 《法治研究》2006,(12):16-17
一、强化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确合伙人的管理责任、统一律师对规范管理的认识是实施规范管理的思想基础 1.重视合伙人队伍建设。合伙人作为出资人和管理者能否承担起对律师所的管理责任,首先取决于全体合伙人对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是否具有趋同的价值理念和事业追求,只有办所理念的一致和理想信念的基本统一才能做到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共同合作,心意合一就会形成共同创业的合力和凝聚力。其次,良好的个人业绩只是业务能力的证明,单纯的业务能力不表明他(她)当然具有管理才能或乐于为大家服务,而律师所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个人作出舍弃和牺牲。  相似文献   
285.
【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相似文献   
286.
在我国,对于注册资本虽然总体上实行法定制,但一方面,鉴于特定时期的立法思路与倾向,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另一方面,随着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改善,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又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从而形成现行法制中一种较为独特的“主体双轨与部分交叉相结合”的制度格局。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不仅使整个制度框架错综复杂,难以把握其基本的思路与脉络;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应有的统一、连贯与稳定。为此,必须在分别完成这两种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化的基础上,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并轨。  相似文献   
287.
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开拓土地承包经营的新模式,对土地集中转包、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合伙是时下解决农地使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确立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的实施时有三个法律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设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相似文献   
288.
林琼 《法庭内外》2011,(2):58-58
法官:2008年元月,我与李某、吴某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过最初的艰难创业和不断打拼,至今已是经营红火,赢利颇丰。  相似文献   
289.
《法治研究》2011,(12):109
裕丰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6年,现有专、兼职律师近30名,总部设于杭州,在宁波设有分所。2005年本所被评为"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06年荣获"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进集体"。本所还连续4年获  相似文献   
290.
邢五一 《中国律师》2011,(10):14-16
2008年7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加,一个合伙人的过错.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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