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706篇 |
免费 | 16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9篇 |
工人农民 | 155篇 |
世界政治 | 26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1篇 |
法律 | 5222篇 |
中国共产党 | 447篇 |
中国政治 | 1345篇 |
政治理论 | 192篇 |
综合类 | 120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0篇 |
2023年 | 105篇 |
2022年 | 132篇 |
2021年 | 146篇 |
2020年 | 128篇 |
2019年 | 94篇 |
2018年 | 18篇 |
2017年 | 51篇 |
2016年 | 109篇 |
2015年 | 229篇 |
2014年 | 618篇 |
2013年 | 576篇 |
2012年 | 654篇 |
2011年 | 687篇 |
2010年 | 605篇 |
2009年 | 621篇 |
2008年 | 746篇 |
2007年 | 524篇 |
2006年 | 463篇 |
2005年 | 353篇 |
2004年 | 357篇 |
2003年 | 342篇 |
2002年 | 325篇 |
2001年 | 290篇 |
2000年 | 332篇 |
1999年 | 108篇 |
1998年 | 36篇 |
1997年 | 39篇 |
1996年 | 25篇 |
1995年 | 27篇 |
1994年 | 13篇 |
1993年 | 20篇 |
1992年 | 16篇 |
1991年 | 5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4篇 |
1988年 | 3篇 |
1987年 | 7篇 |
1986年 | 9篇 |
1985年 | 5篇 |
1984年 | 4篇 |
1983年 | 5篇 |
1982年 | 3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86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28-31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88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83.
民主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签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然而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却在判决中肯认了公法合同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此判决不仅迎合了传统行政法向现代行政法演变的历史潮流,而且与德国基本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相吻合。 相似文献
884.
885.
886.
887.
论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存款合同的性质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直接导致人们认识上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故对其从理论上予以探讨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存款合同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比较,存款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立法矛盾分析,明确提出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合同是新型的有名格式合同的观点,并期望统一国内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888.
889.
莫纪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7
汶川地震发生后,在灾区恢复重建活动中遇到的一个很重要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关系变更导致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程序来解决地震灾害所破坏的各种财产关系、人际关系成为法学界和灾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震后恢复重建活动要高度关注权力与权力关系变更、权力与权利关系变更以及权利与权利关系变更三类法律关系变更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法律关系变更制度的规定不系统、不规范,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才能解决本来应当由立法机关加以解决的震后灾区各种法律关系变更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此,要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保险法》等等法律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关系变更制度,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更加充分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90.
《法庭内外》2007,(3):57-58
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我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让我上机试了试,发现我操作比较熟练,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平时每月先预付工资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并结清,我工作到第8个月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根据国家法律枧定,你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而你没有相应证书,只能遗憾地宣布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你已劳动的几个月,公司再酌情照顾性补偿你2000元。”人事干部宣布公司决定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干得并不比同工种的其他人差,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应该只给我这么一点报酬,我不知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