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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
张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34-39
庭审中法官职权包括审理权、裁判权和诉讼指挥权三项,尽管在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表现,但是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却是其共同特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法官职权运作方式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比较起来是一大进步,但是仍然具有明显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主要表现在法官具有庭外调查权、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和判决理由模糊三个问题上,应当按照法官职权运用的基本法理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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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为了打压同行,搞不正当竞争,南京昊江一家阀门厂的厂长,竟利用《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了“垃圾专利”,转而将同行企业告上法庭。最终,这位厂长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法院爿为“恶意诉讼”,并赔偿同行企业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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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官,要在法庭上伸张正义,让谎言和欺骗暴露于形,就必须调动起全部精力。审理案件过程中丝毫的疏忽和懈怠,都有可能让公正失之交臂!这里要讲的就是一个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案例。作为法官,从独立办案以来,令我难忘的庭审有很多,其中以原告孟和诉被告史新民劳务合同纠纷案给我的触动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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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恩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少年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也制定一些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为我们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方面,各级法院都有很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昌江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未成人犯罪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和其本人的原因。因此,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了解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又要区分它们之间存在的个性问题,区分不同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成为社会新人。下面我就多年来在基层从事这方面的审判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昌江的实际,谈谈个人的体会。 相似文献
999.
1000.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戴假发是英国司法界最为与众不同的特色之一。90年代中期,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曾经考虑过改革法庭穿束,但人们发现律师们和他们的客户都希望保留法庭里的传统。 为什么呢?我想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戴假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掩饰和保护的作用。出庭律师和法官们戴上假发后会看起来有所不同,这样那些气势汹汹的当事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很难在街上认出他们来。在另一些当事人看来,在法庭上出庭律师们一戴上假发,当事人把代理费付给谁了就一目了然了。 于是,最近,有一些律师对此表示不满,商业律师协会最近就是否在民事案件中保留这种传统进行了投票,57%的律师表示同意废除。后来大法官Irvine勋爵在6月份发表声明说,“戴假发是一个时代错误。” 从12世纪开始,人们渐渐开始戴假发。具体为什么不是很清楚,可能的原因是,疾病或者劳累使他们掉头发了。今天,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上,你可以看到有三种假发。最普通的是出庭律师的假发,所有的出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