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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将“以人促事”的县域智能政务系统数据导入“以事考人”的乡镇人员能力指数测算,可实现数字化绩效考核在基层的创新应用。基层数字考核能在工作考核全过程化、人员考核全覆盖化、奖励惩罚精准化、提拔晋升可视化等方面增效赋能。基层数字考核的运行需要嵌入当地治理结构,需要与项目自主、容错空间、权责匹配等其他治理元素相互支持和配合。  相似文献   
792.
国家安全是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面对日益复杂的安全环境,国家安全的系统工程要从多个维度协同发力,其中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政治保证作用,为自下而上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夯实方向指引、活力之基、稳定之源;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要着力突出人民群众的参与,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坚持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依靠专业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嵌入,实现精细化治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其有助于及时发现安全风险点,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总的来看,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讲求合作的“协同治理”、讲求高效的“敏捷治理”以及讲求覆盖全局的“整体性治理”。在“三治”合一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构建,也为国家安全夯实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793.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794.
本文基于调试后的新TOE(技术-组织-环境)理论框架,结合必要条件分析(NCA)和模糊集定性比较方法(fsQCA)对我国31个省(市、区)数字乡村治理实践进行组态分析。研究发现:首先,存在6个前因条件影响数字乡村治理绩效,外部资源依赖和注意力再分配可以对高和非高绩效产生必要的关键作用。其次,存在技术组织互构型、协同共生融合型、数字环境赋能型3种高水平数字乡村治理绩效的驱动路径。再次,在客观技术资源禀赋下,数字需求激励和数字服务共享可以等效替代提升数字乡村治理绩效。最后,数字化赋能乡村共治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东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水平对中西部发挥领地效应和正向调节作用。本文也结合数字乡村治理困境提出了“主体+TOE”的“耦合调适”型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95.
党内法规治理效能作为党内法规体系效用的综合反映和整体呈现,本质上体现为党内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程度。新时代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是不断推进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现实需要与必然指向,需要从制度治理效能提升的普遍性规律中探寻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逻辑机理与实践路径。就治理过程而言,风险挑战主要体现为内容黏合度不足影响规范性、主体能力不足影响约束性、执行力不足影响实效性等。通过对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进行逻辑分析与问题检视,可分别从质量赋能、主体赋能、场域赋能、执行赋能、数字赋能层面探索其现实进路,以充分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集成,增强主体遵规执规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凝聚党规之治的集体认同与共识,并以数字化推进党内法规治理现代化,充分彰显其内在优势。  相似文献   
796.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及第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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