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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的编排体例,有德式、日式、民法通则式3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5板块,称为德式。第二种主张是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侵权、亲属、继承7板块。第三种主张是民法通则式,分为总则、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成员权、法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9板块。江平认为应该以大陆法为主,但对  相似文献   
12.
左海聪 《现代法学》2005,27(5):174-18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依其设计具有六种功能。实证分析表明,《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功能和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通则》已经是现实中的实在法,是一种优良的法律资源。从《通则》的功能看其性质,可以将《通则》定性为特殊的合同法国际重述,即:《通则》是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国际商事惯例之成文编纂的、法典化的国际商事合同法重述。《通则》的出现使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我国法院、仲裁庭和企业可以考虑改变对通则的态度,从漠视转为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13.
论性的私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岩 《河北法学》2007,25(12):56-60
私法对性保护的缺失导致对性权利保护的不足,性权利本质上是私权,私法应该对性权利加以调整并创设性人格权.性人格权由性自主权、生育权构成.创设了性人格权后,可以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如:婚内强奸问题、强奸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  相似文献   
14.
杨信 《理论月刊》2005,(5):104-105
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我国由来已久,商法是否法典化是这一讨论的焦点。而基于已有商法典的历史发展与我国制定商法典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不适宜,民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也不能囊括商法的所有内容,制定大一统的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切实际,所以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便是《商事通则》统领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15.
本文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适用,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的特点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适用晚近发展的研究,进一步归纳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若干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2,20(1):114-116
《德国商法典》以商号的真实性原则为基础 ,对商号的确定、商号的变更与转让、商号的保护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改革后的《德国商法典》以商号自由化为基本目标 ,对商号的选用、商业信函中商号的使用说明、商号登记程序的简化等内容都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旨在使德国的企业能更自由地通过商号的使用来提高其竞争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法律特征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剑 《河北法学》2002,20(4):140-144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地位与物权、债权相并列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对人格权法律特征的探讨不仅是确定人格法律关系之前提而且是人格得到保护与实现之必要。从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特征对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进行论述 ,并对我国现有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进行评说及展望。  相似文献   
18.
WTO与中国涉外商事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旨在探讨WTO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两个主要方面:WTO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和我国入世所必将导致的我国涉外仲裁乃至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问题。与WTO协议在我国国内的实施相对应,WT0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主要得以间接适用。而我国的入世则必然会对我国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整个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更加尊重仲裁契约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并维护独立、公平和效益的仲裁价值观,三是要注重并发展专业化仲裁,四是要实行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备的仲裁制度。由此,我国的现有仲裁法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大兴 《中国法学》2005,(3):98-107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20.
“人身关系”流变考(下)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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