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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两起案件基本相同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判决结果迥异。经对两案评析认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了产妇的"生育自主权",该权利为"人格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2.
63.
在国际人格权侵权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理论界仍存在诸多分歧。在人格权存在的准据法与人格权侵权的准据法之关系问题上,应采取同一式的做法。在人格权侵权准据法的确定方法问题上,目前尚未形成一致接受的方法。在人格权侵权特殊救济措施的准据法问题上,应将之独立于人格权侵权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64.
我国立法直接否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其理论支撑主要包括"法人无人格说"、"人权保护说"、"法人无精神痛苦说"、"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无必要说",这些观点各有偏颇,值得商榷。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大陆法系国家观点也多与此相背。法人具有独立的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以精神痛苦为必要,此二者为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关键。我国立法应坚持肯定说,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65.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具个性的重要特点,但保密性并非是不可突破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也面临透明化的要求,而公共利益则是仲裁程序透明化要求的最重要的节点与最根本的动力。保密性与透明化是一对矛盾,但凡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应坚定地以公共利益对二者进行权衡。实现透明化要求的合适途径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第三方参与机制相对能够保证公共利益避免因"保密"而可能受到的伤害。  相似文献   
66.
汪洋 《法商研究》2014,(3):142-151
人格保护的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通过裁判官法的构建,"侵辱之诉"在构成要件、罚金确定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其鲜明特点。罗马法通过"侵辱之诉"与"阿奎流斯法之诉"的二元结构,形成区分"人格利益侵害"与"财产损害"的二元框架,以突出"人格保护"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价值及其伦理特质。近代以降,"损害"的内涵从财产损失扩展到人格利益侵害,以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基础建立了大一统的侵权责任,使得"侵辱之诉"逐渐消亡。当代各国人格保护的发展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的趋势,强调构建一个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侵辱之诉"的诸多特征,如公法私法并行交叉的保护模式、罚金的惩戒性质、以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为评判标准的司法取向、类型化与一般性条款相结合的兜底保护等,对我国人格权立法依然具有很强的借鉴与传承意义。  相似文献   
67.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8.
左海聪 《法学》2007,(4):97-100
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但两者作为国际商法渊源各有其利弊。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对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编纂,但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就消失了。相反,在作为国际商事条约的一部分而被编纂的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约束力的同时,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非缔约国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因国际商事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考虑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9.
《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规范构成上,其采用利益保护模式来认定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值得肯定,但应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建议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固定诉请后确定司法案由,并从细微处甄别、提炼可识别性的标准.尝...  相似文献   
70.
黄进  马德才 《法学评论》2007,25(3):54-58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因此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与此扩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亦日趋宽泛,但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尚欠衔接,故应从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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