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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6)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被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撤销,内地法院对此裁决只能不予执行,如果被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法院撤销,该裁决在内地仍存在执行的可能性。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有必要明确《纽约公约》第5条的授权性条款地位,对域外已撤销商事裁决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传统研究视角更多关注执行地法院是否对域外已撤销裁决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通过实例分析,有必要转变思路,在《纽约公约》框架外,聚焦撤裁判决。可首先将撤裁判决视为一般性域外判决进行审查,其次再针对撤销理由、程序正义及当事人协议进行审查,最终实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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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典草案释放的信号,不同人的关注点、看法、理解肯定不同。就像2020年1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那场研讨会,除了业界早已关注讨论多年的分歧点,每个嘉宾对民法典草案的看法都会有些许不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务周冲认为,法条通读下来,能感受到立法者注意到了新闻活动与人格权的特殊关系,有保护新闻媒体言论自由、信息传播的诚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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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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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中国法学》2016,(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统一法,要求统一解释和适用。本文以贸仲委2008-2011年涉《公约》的67份裁决书为研究素材,尝试一种经验研究,揭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公约》的经验与问题,包括对于《公约》的可适用性理解的偏差、在裁判说理及法条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等。在适用《公约》时关注国际同行的做法,甚至在裁判中参引他国裁判,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裁判者在避免对《公约》作“政治解释”的同时,也要理性看待中外当事人胜诉比例。中国撤回对于《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正当其时。港澳台是中国大陆的重要贸易伙伴,最高人民法院应在适当时机出台司法解释,为此类涉外合同纠纷“准用”《公约》,积极开辟道路。 相似文献
928.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4)
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设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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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15-25
企业组织架构的盛行不能掩盖商个人的基石地位,商个人乃商人体系之核心,其因循市场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本质而历久弥新,在网络科技助推下,更是逐渐走向勃兴。但囿于大企业观的强势主导,小微色彩浓重的商个人在我国未得到足够重视,其制度供应严重不足,且内在关系含混,无益于商事创新的推进。实践中,《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理念为商个人体系提供了粗浅的架构尝试,但民商思维的殊异决定了其非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商个人的法律弊端,还可能引致商人体系与民事主体之混淆。问题之解决应从商事特质出发进行制度性回应,明晰商个人的营业自由权利,加强商个人内部的区分度塑造,并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来统合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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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