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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过交易的方式把“人”作为“物”买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主体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要求,且基于收买行为形成的各种依附或婚配等关系又侵害了人格权的价值内涵。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格权更精准符合法教义学对本罪条文的解释。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和轻缓问题,使得现有刑罚设置既不能正确评价本罪所保护之法益,又造成了《刑法》体例上的矛盾和混乱,无法发挥立法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指引作用。3年以下的基本法定刑设置可适当提升至5年以下,同时配置加重法定刑,以期有效遏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一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92.
吴凤玲 《法制博览》2022,(12):50-53
我国《民法典》从以"人格尊严"保护为核心价值理念出发,响应时代发展需求,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独立设置了"人格权编",系此次该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然而,基于人格权自身具有的特殊属性,从由侵权法保护人格权到对人格权另设置编目保护,必然产生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乃至是侵害人格权标识性权益行为所产生的违反合同约定之...  相似文献   
993.
隐私权是作为个体的人所拥有的并保障其生活安宁与独立的一种重要人格权。此隐私权是一种非常个体化的权利。而在家庭成员由于共同生活的便利性以及家庭“团体性”的特征,使得侵犯隐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由于家庭成员关系的特殊性而并未获得应有的关注。本文以隐私权冲突为视角,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父母子女之间的隐私权冲突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冲突,并且通过对中国现有司法判决中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提出了隐私权冲突的权利优先判断准则。  相似文献   
994.
对《商事通则》中的商事账簿制度的立法,应立足于"通、统、补"的理念,从商事账簿的种类、记载事项、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文字、保存、电子商事账簿及商事账簿的提交等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主要着眼于商事企业财会制度,兼顾非企业商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95.
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诉源治理”正式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基于各方面的形势综合和需要,A市成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笔者有幸参与了筹建及运营,现以该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为背景,对商事调解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作一初探,以期为社会商事调解、诉源治理寻找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相似文献   
997.
本论文对强行法作出了细致的研究和概述,分析了强行法的认定,随后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强行法的适用问题以及我国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阶段的强行法适用,用以有效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解决,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998.
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的重要权利内容。著作人格权转让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著作人格权作了概念辨析 ,将它与民法上传统人格权作了简略的比较分析 ,并考察了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和学术界对著作人格权转让的态度 ,最后给出了作者支持著作人格权可转让的理由。同时指出本文所主张的著作人格权的可转让是一种有限的转让 ,即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转让  相似文献   
999.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泽刚 《现代法学》2008,30(3):168-174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个悖论式的问题。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隐私权保护重心从"场所"到"人"的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隐私预期"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合理隐私预期"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理依据,这根源于对"公共场所"之"公共性"的误解。"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这不仅决定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保护必须突破僵化的公私法分立格局。  相似文献   
1000.
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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