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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外部人设定义务,这一理解表面上与公司章程的性质相悖,实际上,诸如在公司担保领域,交易第三人负担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义务的观点已为司法实践逐渐接受和固化。然而,仅从《公司法》第16条的文义难以得出法律明示交易第三人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因此,这一裁判观点亟待解释论支持。在公司章程特定条款"对外"效力问题上,不宜仅虑及公司法原理而忽略其与商事登记法规则的联系。运用商事登记的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理论,可以实现"公司章程登记"与"交易第三人负担审查义务"相衔接,且为审查义务标准提供度量依据。这一理论也可沿用至解释和识别其他公司章程特定条款的"对外"效力。  相似文献   
82.
善意取得制度被西方许多国家民法所确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体现了善意意取得制度的思想。本着重探讨了善意取得存在的依据、要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3.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基于不同的法理,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并融合了安全、效率和公正诸项价值。我国物权法应对它们作出全面而精确的规定,以承担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使命。  相似文献   
84.
对于董事的义务及责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没有义务就无所谓责任 ,因此 ,要讨论董事所应承担的责任 ,应首先探讨其所担负的义务 ,否则对责任探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我们在此讨论的董事的侵权责任是董事对公司以及对董事对第三人 ,包括股东和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的法学家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 ,此即流行的信托说 ;有的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 ,此即代理说 ;还有的认为董事既非受托人 ,也非代理人 ,而是一种…  相似文献   
85.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86.
作为涉他合同之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第三人保护作用之契约等相关制度均存在诸多差异。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有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也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须向第三人为给付,同时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87.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形成了由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构成的规范体系.由于各种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对恶意透支进行比较分析,予以准确界定,以便协调立法冲突,完善犯罪构成,改进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8.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89.
“善意例外”产生于美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限制,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没有明确规定“善意例外”规则.由于我国法律对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制约不足,其中的“合理解释”与“补正”多为程序瑕疵的弥补,存在“善意”的空间,适当借鉴“善意例外”规则,有利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畅实施.  相似文献   
90.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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