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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127-131
国债回购是以现券为质押的融资交易。由于与现券交易相比有着诸多优势,因此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国债回购已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乃至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虽然如此,与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国债回购历史相比,我国的国债回购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不免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中国国债回购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回购市场、解决国债回购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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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广大股东的积极参与促使公司制度的发展壮大,加强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维护股东的投资利益,对公司制度的稳步发展极其重要。但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使广大股东的权益变得极其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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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是政府特许经营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由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缺失,实务操作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封BT模式中协议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资产的回购问题以及政府的合同义务履行等四个方面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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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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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99-101
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比较晚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以其规模小、组织机构灵活等优点获得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其投资者一般都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互相忠诚彼此信任的股东组成,而股东之间有纠纷发生僵局时,为了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然而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所以为了使股东得以解脱、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就应当允许股东以退股的形式,收回其投资。对此,我国《公司法》通过第75条的规定引入该项制度,但仅仅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价格等却没有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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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3):68-69
库藏股票是指公司收回且没有销毁的已发行股票 ,其实质是股份公司减资。通过持有库藏股票可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稳定或提高公司的股价、改善资本结构 ,但也使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地位出现混淆 ,并且加剧公司行为的非规范化。库藏股票是一个完善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工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 ,公司已具有持有库藏股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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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回购市场诞生于1991年,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为各类市场主体构建了重要的短期融资平台,对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市场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其间长期充斥着各类违规违法现象,造成了巨额交易损失,对中国金融秩序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虽经数次整顿仍反复发生。中国回购市场的问题主要成因于现行金融体制与金融发展客观需求间存在的体制性冲突,成立于体现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构造,爆发于市场主体利用制度缺陷、铤而走险式的不当交易行为。问题的彻底解决应当从完善法律制度和改革金融体制两个方面共同努力,既要建立与回购交易本质属性和经济功能相适应的恰当的法律规则体系,又要遵循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结束不恰当的金融市场分割局面,解除不必要的各种金融限制,建立统一、开放、顺畅流动的稳定、高效的金融系统,从而剥离回购市场承载的过多与其交易性质不相符合的额外功能,使其恢复应有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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