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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9):18-19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3个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