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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究有很多,其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蓬勃发展,契合现阶段我国国情。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中,不仅能够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还能遏制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强化法治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讨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确定等问题,为进一步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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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不清,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系模糊,使用归属不明等困境。分析其内在机理,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决定了其相较补偿性赔偿而言有特殊的程序构造。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可通过创设形式请求权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综合考虑不法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以及盈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金本质为民事责任,归属于消费者,不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后续管理中,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由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分配和日常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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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5):31
从2013年1月起,我市按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上调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随之上调,同时,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标准也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70元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和9.7元三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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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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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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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21-24+106
《民法典》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多重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条件难以明确、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倍数缺少统一标准、法定赔偿的滥用等。为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应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路径,细化惩罚性赔偿主客观适用要件,优化计算基数和倍数的认定标准,厘清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法律分工,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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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人员的奖金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而另一部分则打入工资卡发放。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计算交纳党费的基数?/何应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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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于2007年5月入职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一职。2007年10月,公司为扩大经营,在广东成立分公司,任命黄某为分公司总经理。为此,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午餐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差旅补助和话费补贴。另外,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黄某可以凭有效凭证按月报销并领取出差费用。几个月后,因工作中出现矛盾,公司经与黄某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黄某与公司对补偿金额产生异议。黄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报销的出差费是笔不小的金额,应当算作“货币性收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