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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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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行为在台湾地区视为犯罪行为,其规定在台湾地区"刑法典"第24章中,其中仅在第288条第3项中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可以说对堕胎行为是采取严禁态度的。但是,台湾"优生保健法"在全球堕胎合法化的呼声中应运出台,该法罗列了6种合法堕胎的事由,可以说对台湾"刑法典"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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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在美国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议的问题,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Roe案中表到了对堕胎的支持,但关于堕胎是自由选择权,抑或堕胎是犯罪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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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地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宪法问题,它涉及宪法的基本价值、引发基本权利的冲突,并与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和范围相关.本文客观地揭示了目前宪法规定胎儿地位的两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即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本文观察和显示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价值基础和逻辑推理,评价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展现其困境与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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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ongful Birth,系当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新兴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利于明确医患之间之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之矛盾。对于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合同之性质、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如不享有堕胎权则应该如何保障妇女之权益等方面。医疗合同一般应认为系委托合同,但于某些方面并不宜一概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则。对于美国承认妇女享有堕胎权的做法,我国并不宜效仿,而应将妇女所享有的“得决定是否堕胎的机会”框于隐私权中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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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4-28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学界历来存在“有罪谈”和“无罪说”的对立;不应该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他人”解释为包括胎儿在内;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是对出生后的婴儿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本质是对母体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造成妇女流产、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构成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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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在“罗诉韦德”案中裁定妇女堕胎权受美国宪法保护,2022年在“多布斯”案中又宣布美国宪法根本没有规定妇女享有堕胎权。同一法院在两案中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不是美国宪法相关条款被修订,而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构成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守派人士逐渐替代了数位自由派大法官,至2020年则完全掌控了最高法院。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对诸多宪法条款做出了与前不同的解释,涉及领域包括竞选开支、公民投票权、宗教信仰和政教分离、枪支管制、政府监管以及堕胎权等,可以说是完成了一场相当全面的反自由主义的司法革命。根据美国宪法,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应在一个总的民主框架的制衡下行使自己的权力,近些年来这种制衡力度有明显削弱趋势,出现了所谓“少数票法官”。一方面法院权力上升,另一方面对法院的制衡下降,这种情况已经而且将继续挑战美国现行的宪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