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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靳文辉 《法学》2023,(4):133-146
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对于保障金融监管的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和稳定性至为关键。当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因体系化不足导致的立法碎片化现象客观存在,监管法实施中的波动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法数量急剧增加、制度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内容日益庞杂的现实使得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尤为迫切。金融监管法应以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公平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为内容及序位来构建内在体系所要求的价值系统,以监管行为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以预防行为、预警行为和处置行为为内容来构建外在体系所要求的规则系统。实践中,对金融监管法的融贯性和开放性的保障,对“原则—规则”模式的落实,是金融监管法体系化功能展开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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