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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黎江 《桂海论丛》2022,(4):92-96
新时代,广西赋予贺州市建设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的发展定位。贺州市将在广西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带一路”发展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围绕高水平建成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的主题,提出坚持以理念“东融”为行动先导,推动贺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交流与融合,以党建引领为坚实保障,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贺州篇章。  相似文献   
102.
粤港澳三地法律差异大、制度藩篱多、规则各行其是、要素流动成本高,业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堵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强化“一国”,善用“两制”,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也要遵循这个原则。同时,为更好地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还需要更多切实可行的路径。首先,需要认识到粤港澳三地法治制度的差异不是合作和融合的根本性障碍;其次,培养粤港澳三地合作的意愿、动力,强化合作的责任感,形成合作发展的共识,寻求共同的利益点,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关键;再次,可采用趋同的模式,转换、嫁接的模式以及叠加、再造的模式促进大湾区的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最后,实现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需要创新思维。总之,只要秉承合作互利的理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全可以解决好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冲突的问题,实现大湾区规则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3.
创新是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源泉,青年创新型城市是以促进青年群体的创新创造、创业发展为目标,在制度和政策设计、财政资源配置、城市建设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优先保障青年创新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同时也是以青年科技创新实践和鼓励城市创新实践的制度保障提升城市创新和活力水平的实践探索,充分体现了青年与城市创新联动发展。广州作为开放程度很高的国际大都市,构建青年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对大型城市建设青年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示范意义。通过系统梳理青年创新型城市的内涵和特征,从过程、结果和对象三方面搭建指标体系逻辑框架,从能力拓展和创新周期理论以及广州发展的需求确立了指标的三大关键要件,并对指标体系内容进行丰富,形成了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62个具体指标的青年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青年创新型城市建设及指标体系建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创新价值,为青年发展和做好青年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引。  相似文献   
104.
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治理表现在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合作组织架构、出台政策支持港澳居民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创新粤港澳社会保障跨境业务经办合作方式等方面。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仍面临着社会保障合作方式单一、合作中双向待遇不对等、珠三角九市开展社会保障合作的积极性受制约、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政策实施效果不佳等困境。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需从坚持平等互惠的社会保障合作原则、建立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保障合作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社会保障合作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配套制度等方面发力。  相似文献   
105.
夏金莱  刘玉 《岭南学刊》2022,(6):98-105
国家管理模式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背后,是法治思维的转变。在强调共性和规律性的公共治理法律观的指引下,企业合规、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等命题共同构成了当下的重要课题。传统视角下,营商环境建设侧重于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机构一端发力,但这一路径在大数据经济时代似有走入“迷局”之象。企业合规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开拓营商环境建设的第二视角,为传统路径提供“破局”之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两条不同方向的路径一齐发力,围绕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做向心运动,共同服务于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实现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6.
107.
108.
区际法律服务合作不仅仅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个进程,而且还是大湾区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开掘利用大湾区内多样化的法律资源,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区域性纠纷解决中心的形成。未来内地和香港之间区际法律服务合作必然会由单向市场开拓朝着双向业务合作深化和过渡,而制度碰撞与跨域监管问题将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109.
《同舟共进》2020,(1):F0004-F0004
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2009年6月,经营服务区为广东省(不含深圳)。成立十年多来,广东省分行坚守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以支持广东开放型经济发展为己任,各项业务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广东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十年来,广东省分行贷款余额较成立之初增长近10倍,达到1100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620亿元,重点支持"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企业"走出去",大力支持广东外贸强省建设,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相似文献   
110.
谢宇 《法学杂志》2020,(4):120-131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一国两制,依法办事"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的理念。在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由于"一国两制"的实施,以及大湾区加快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战略要求,中央权力易于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越位,即突破宪法、基本法等法律,逾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界限;另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缺位,即过分强调地方自主协作,忽视中央权力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大湾区建设中有效实施,做到中央权力不缺位、不越位,有必要结合大湾区建设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地方推进该事项的意愿与权力,将这些事项分为四类,依据宪法法律针对性地提出"中央权力行使指南",明晰中央推进大湾区建设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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